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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提供的被告居住地不真实,法院能否裁定驳回起诉?

发布者: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1月17日|分类:房产纠纷 |1139人看过


问題:某法院近年受理的离婚和民间借贷等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原告在向法院起诉时提供的被告居住地不实,致使法院无法向被告送达。对此类案件,我们在立案时虽然严格审查把关,但仍避免不了上述问题的出现。由于此类案件的被告大部分属于无固定职业的社会闲散人员,有的户籍所在地属空户,并无房产或住处,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居住地有的也只是被告曾经住过的临时居住地。对此类案件的处理,目前法院一般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84条公告送达。但公告送达后在审理上仍有难以解决的问题,如法律文书上如确定被告真实居住地。另外,公告送达给后期执行工作也带来很多不便,因为真实,致使案件难以执行。请问对此类案件,能否适用《民事诉法》第108条第2项、第140条第1款第11项的规定,以没有明确的被告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信中所述原告没有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告的真实地址,人民法院能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以没有明确的被告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的问题,我们认为不能适用该项规定。因为所谓没有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对自己提出诉讼请求的对象找不到适格的主体,即无法确定具体要向谁主张权利,对于这种没有明确讼争主体的情况,定纷止争也就无从谈起,所以人民法院才要依法予以驳回。而本案中并非被告主体不明确,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被告住址不真实,可能会导致人民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或送达法律文书的后果,但这对于被告作为诉讼主体没有影响。

                                                             ——《人民司法》2003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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