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顺风车”出了事故谁负责?
“搭顺风车”是生活中一种朋友同事间 常见的友好互助行为, 但如果期间不幸发生了交通事故 责任该如何划分呢? 案例背景 曾某某与梁某某系同事关系,曾某某驾驶自有的车辆从工作地点返还乌鲁木齐,梁某某及其同事一同搭乘曾某某车辆返回。 一天,因曾某某在途中疲劳,让梁某某代其驾驶该车,其盘腿坐到后排休息未系安全带 梁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乌鲁木齐县托里乡附近时,因视线不好撞上路边土堆 撞上土堆后,造成盘腿坐在后排座位未系安全带的曾某某从座位上摔下受伤,事故发生后,梁某某要求报警进行事故认定,因曾某某所有的车辆未购买保险等手续问题,曾某某没有让梁某某报警,曾某某因事故造成损伤(两处十级伤残),后就各项损失起诉梁某某要求赔偿。 《民法典》新增的免责事由与减责事由 好意同乘 明确好意同乘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减责事由。 《民法典》规定好意同乘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减责事由,既有利于鼓励人们之间的互助友爱行为,弘扬“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有利于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缓解城市交通出行。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官说法 曾某某与梁某某系同事关系,梁某某搭乘曾某某的车辆,在途中替换曾某某驾驶车辆时发生事故,造成曾某某受伤,本案明显存在情谊行为,应属好意同乘范围,不能等同于一般的社会生活行为,对行为人的要求不能太高,否则对于人们合理的行为自由和社会和谐没有益处,在好意同乘的情况下,当搭乘者遭受损害时,只要提供搭乘者没有故意和重大过失,应适当减轻提供搭乘者的赔偿责任,搭乘者有过错的,亦应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时的驾驶人梁某某原系搭乘者,其对车况并不熟悉,又因视线不好撞上路边土堆,不能认定为故意和重大过失,但其负有谨慎驾驶义务,故其仍应适当承担责任。事故发生时的搭乘者曾某某原系驾驶人,其在乘车中未依照法律规定系安全带,应认定为有过错,故可减轻驾驶人的责任,曾某某的身份还是车主,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故判令梁某某和曾某某就曾某某损失按2:8比例承担责任。 好意同乘是人们之间日常交往中的互惠互助行为,体现了助人为乐的精神,它不仅有利于维持人际关系的和谐,也有利于减少交通拥堵,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它是法律和道德所鼓励的行为。好意同乘在法律上的性质属于民法中的情谊行为。所谓情谊行为,是指行为人以建立、维持或者增进与他人相互关切、爱护的感情为目的而从事的,不具有受法律拘束意思的,后果直接无偿利他的行为。情谊行为虽然不会产生合同上的义务,却不能完全排除侵权责任,故此,在情谊行为中,一方也负有对另一方人身、财产的保护义务,如果因此造成损害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可是,由于情谊行为是一方乐于助人的行为,属于无偿的利他行为,如果对行为人的要求过高、责任过重,则不利于人们日常的互助互惠,对合理的行为自由和社会的和谐也都没有好处。 来源: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