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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签的时候可要留心了

发布者:冯超律师|时间:2021年03月14日|分类:抵押担保 |376人看过


  当下社会中,为提高资金的融通性,存在大量的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其中售后回租即为融资租赁模式中的一种。售后回租,是指承租人为了实现融资的目的,将其自有物所有权转让给出租人、再从出租人处租回该物使用,并按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方式。司法实践中,因售后回租交易的出卖人与承租人归于一体,与传统融资租赁交易的三方当事人存在一定区别,而体现出与抵押借款相类似的特征,因此,对售后回租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老百姓应仔细甄别,且应审慎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案情摘要

  2017年,孔某因资金周转想借一笔钱,甲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找到孔某,得知孔某有一辆五十多万的车,告诉孔某,只要你签一份《租赁合同》《抵押合同》,你就可以借到钱。孔某似懂非懂的签了合同。孔某拿到了他想要的借款。后来孔某才知道甲公司是一家融资租赁公司,孔某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了15期租金。之后,孔某觉得不对,他给出的租金远高于其实际收到的款项。孔某随即停止支付租金。2020年,甲公司向新市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孔某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租金及违约金。

  案件分析

  案件审理中,孔某不认可双方是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孔某均认为其与甲公司之间是是借款合同关系。孔某认为其是以自有车辆抵押向甲公司申请贷款,以分期还款的方式偿还借款,应当认定为抵押借款合同。

  对此,乌市中院未支持孔某的诉讼请求。首先,本案中《汽车租赁合同》与《汽车抵押合同》的签订出于当事人的自愿,在孔某没有证据证明甲公司存在欺诈行为的情况下,上述合同合法有效。其次,售后回租是融资租赁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就个案中认定售后回租合同性质的问题,应当综合标的物性质、价值以及租金的构成、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

  本案中:第一,甲公司向孔某支付购车款后,以占有改定方式获得车辆所有权。虽然孔某并未实际向甲公司交付车辆并办理变更登记,但这并不影响甲融资租赁公司享有车辆的所有权;第二,孔某购买车辆的价格为55万余元,孔某以该车辆向甲公司融资的金额为21万余元符合交易常理,该利润率符合融资租赁业务交易的合理利润空间;第三,《汽车租赁合同》中的标的物真实存在。由此可以认定,甲公司已经履行了出租人的义务,双方间符合售后回租的交易模式。最终乌市中院支持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依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孔某向甲公司支付剩余租金及违约金。

  案情提示

  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可以同时从以下几方面提高法律意识:

  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是否存在空白或者缺页情况,对空白合同、缺页合同应报以谨慎的态度,对对方口头承诺事项不轻信,以书面合同条款为准;

  对租金利息计算方式须做到心中有数,不能以业务员口头承诺内容为准,以约定的租金计算方式计算租金评定该金额是否在合理限度内,可以以4倍的LPR为参照标准;

  对融资款项实际到账金额留存证据,对到账款项与合同约定款项不符的情况应以实际到账金额计算相应租金及利息;

  注意查看违约金条款约定,对违约责任及相应形式做到心中有数。

来源: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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