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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以查阅哪些公司文件及资料

发布者:张超律师|时间:2021年03月01日|分类:公司法 |3835人看过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会形成诸多文件及资料,股东作为公司所有权人可以查阅、复制。该权利称为知情权。该权利是股东的固有权利,是股东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


       有限公司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查阅的公司文件资料分为不加限制的和受限制的。

      不加限制型:依照《公司法》第33条第一款: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第97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权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受限制型(需要股东说明正当理由才可以查阅的文件资料):依照《公司法》第33条第二款: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公司财务资料分为内部公开和外部公开。如:财务会计报告是每月财务人员均要制作的会计报表,上报主管单位、股东及税务部门,是公开的。但是会计账簿及有关凭证是财务制作财务报表的原始依据。财务人员应当依法根据公司客观发生的原始票据制作会计账簿,依据会计账簿制作财务报表。反映的是公司全部业务经营情况,涉及公司行业秘密。因此,当股东怀疑会计报表真实性时,可以进一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因此对该查阅权应当予以限制。


股份公司

      依照《公司法》第96条: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第97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即股份公司股东有权查阅董事会,监事会决议,但未规定股东对董事会会议记录和监事会会议记录的查阅权。

       股东是公司的所有权人,其将公司交给董事会经营管理后,仍然有权了解公司经营的有关情况,对董事会的决策是否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做出判断,因此,法律赋予了股东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的权利。但是董事会会议记录涉及公司经营的商业机密,而股份公司股东多且分散,不能排除个别股东为了自己私利查阅会议记录将决策方案交给竞争对手或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因此,董事会有证据证明股东申请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有不当目的的,可以拒绝并说明理由。


相关案例

     

      A公司有甲乙丙丁四位股东出资,于2010年成立,注册资金50万,乙为法定代理人。每年小有盈利,经营状况良好。2013年初,乙突然提出公司严重亏损,已无法经营,从其报告公司盈利至亏损时间仅隔4个月。为此,经对剩余资产清点,发现公司总资产仅剩下3万元。另外,乙又私下另外经营业务相近的科技公司,甲认为乙利用职务便利控制公司经营和财务,使其他股东陷入错误认识,无法知晓公司真实经营情况,甲书面要求A公司和乙提供财务会计资料,均遭到拒绝。为此甲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A公司和乙提交公司全部财务会计资料供其查阅。

      A公司抗辩认为:一、A公司已经于2013年已内部清算完毕并吊销营业执照,不存在行使知情权的问题了。二、已超过诉讼时效。在公司正常经营时股东行使知情权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结时进行,如此时股东无法行使知情权应当视为知情权受侵害。另外,依照《公司法》规定,股东行使知情权应当书面提出要求,遭到拒绝后才能提起诉讼。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甲在2017年才提出已超过诉讼时效。三,股东知情权只能向公司行使,不能向股东乙行使,乙不是本案适格报告。

        法院判决:A公司和乙共同向甲提交公司全部财务会计资料供其查阅。


律师解读

      知情权系公司股东要求公司为一定行为保证其股东权利正当行使的权利,并非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对公司一般的文件资料可以任意查阅,对涉及山野秘密的文件资料,需要有正当理由提起书面申请,经公司同意后才能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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