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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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预告登记与网签的区别

发布者:张超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1日|分类:抵押担保 |1422人看过

预告登记: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而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   预告登记具有物权效力。

《物权法》第20条规定: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物权法》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由于现在新房都采取期房销售,现在很多人在购买期房之后,不太了解关于期房的一些保障措施,为了避免房开一房多卖,我们可以在房管局办理预告登记,预告登记的首要效力在于担保功能,即防止不动产权利人违反义务对不动产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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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网签: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后,到房地产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公布在网上。然后会给个网签号,用户可以通过网签号在网上进行查询。使交易更加透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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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人认为房屋网签就是预告登记,也能杜绝开发商一房二卖。其实这两个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一、定义不同

       一般来说,房屋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房屋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

网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网络化管理系统与交易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在网上进行公布的行为。之后,用户可通过网签号在网上进行查询。

二、物权不同         


预告登记具有物权效力。根据《物权法》第二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从规定中可以看出,预告登记可以使已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请求权经过公示后,具备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具备了一定的物权效力。

网签是没有具体法律依据的,也就是它是不具有物权效力的,而且在一般情况下不能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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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一份交易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将该合同进行网上备案,并给予买受人备案号,买受人凭备案号可以上网查看该房屋的交易情况,使房屋交易更加透明,可视化。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买受人以此可以保障将来取得标的房屋的所有权。房屋出卖人可以将该房屋以更合理的价格出售给第三人,并为第三人办理房屋变更登记,第三人依法继受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所以网签不能阻挡第三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而原买受人只能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预告登记后,标的房屋买受人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将会失效。预告登记完成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出售方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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