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兑信用证( Confirmed Credit):是指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保证承担付款的信用证。因此,保兑信用证具有双重的银行保证。
《UCP600》第8条规定A款:只要规定的单据提交给保兑行,或提交给其他任何被指定银行,并且构成单证相符,保兑行必须:(1)承付,如果信用证规定:由保兑行即期付款、迟期付款或承兑;由另一指定银行付款,但其未付款;由另一被指定银行迟期付款,但其未承诺迟期付款,或虽已承兑或未到期日付款。。。。(2)无追索权地议付,如果信用证规定由保兑行议付。
上述条文含义得知保兑行的责任与开证行的责任相同的,即保兑行收到了单证相符的单据,保兑行必须无条件议付或承兑。
当然,如果保兑行收到的单据有不符点,经受益人同意向开证行电询。开证行遂接受了单据,并承兑了汇票。此举可视为对信用证的修改的申请。一旦开证行接受单据,不符点便不复存在,保兑行仍要承担保兑责任。因此,保兑行对于有不符点的单据在电询开证行前向受益人明确是否继续承担保兑责任,以免发生开证行同意电提不符点后,保兑行不付款的情况。
保兑信用证对出口方的利弊 受益人要求保兑的目的是为了收汇更有保障。保兑行的加保则是为了收取保兑费,也相当可观。在因单据存在不符点而保兑解除时,则保兑费终止。从原则上讲,如果单证相符,它就必须付款,然后从开证行得到偿付。如果开证行破产或其他原因拒付,保兑行由于无法向受益人追索,发生无法偿付的风险。 因此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保兑行一般先下手为强,对单据进行严格的审核,一旦发现不符点就摆脱了付款的责任。出口方因经不住长时间的折腾往往会认可保兑行提出的不符点。保兑行不仅可以解除保兑责任,还可以将不符点通知开证行,开证行一般也会借保兑行提出的不符点拒付。付款的希望只能寄托开证申请人了。 结尾 鉴于保兑行的责任与开证行是相互独立的,保兑行承担了与开证行相同的责任。单据不符开证行一经拒付其责任便不复存在。因此,出口业务中信用证最好采取直开的方式,减少中间环节,受益人也要把好单据质量关,才能安全收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