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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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案】高回报率?谨慎掉入非法集资的陷阱

发布者:何放律师|时间:2018年08月22日|分类:刑事辩护 |400人看过



一、案情简介

2001年6月5日,被告人许官成伙同案外人冯小云(挂名股东)成立北京墨龙冠成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墨龙公司),并先后在广州、深圳、成都、重庆、南京等地设立分公司。2003年11月17日,许官成伙同案外人马秀萍(挂名股东)设立北京冠成振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冠成公司)。2004年1月5日,许官成伙同被告人许冠卿成立南京冠成振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冠成公司)。上述公司设立后,以实施集资诈骗犯罪为主要活动。许官成任北京冠成公司、南京冠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全面工作。许冠卿任南京冠成公司总经理,代表南京冠成公司与本案被害人签订合同。被告人马茹梅任北京冠成公司财务总监,具体管理许官成收取的包括南京冠成公司在内的各地上缴的集资款,并按许官成指示划拨兑付款及各项费用支出。

 

自2002年始,被告人许官成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星炬计划”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实施非法集资行为。2004年1月至2005年3月间,许官成以及被告人许冠卿、被告人马茹梅以南京冠成公司名义,在明知无法归还本息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虚构集资用途,用收到的后期投资款兑现前期投资款本金以及约定的利息,骗取客户信任,采用上述方式骗取社会不特定对象800余人投资款合计人民币3370余万元,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骗取客户投资款之后,除了支付客户前期投资款本金以及约定利息之外,还用于个人生活消费(如以个人的名义购置房产、汽车等),后无力兑现客户投资款本金以及约定利息。


二、案例索引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集资诈骗复核案》


三、争议焦点

1.本案是否为单位犯罪;

2.被告人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是否采取了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

3.三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主观故意;

4.本案是否属于共同犯罪。


四、裁判意见

1、被告人许官成辩护人认为本案应为单位犯罪。法院认为,虽然本案被害人确实是与几个涉案公司而非与被告人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签订合同,在名义上涉案行为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但实际上,集资诈骗所得未归单位所有,集资款项均打入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的个人账户,由三被告人占有、支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本案中,许官成为进行非法集资活动而设立北京冠成公司、南京冠成公司,且前述公司设立后以实施集资诈骗为主要活动,本案实际上是利用公司的外壳实施的自然人犯罪,不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或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它具有如下特点:(一)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的性质。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人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与客户签订特种药蚁销售合同、特种药蚁委托养殖合同、特种药蚁回收合同等三种系列合同,承诺客户每窝蚂蚁投资人民币460元,1年后返还人民币640元,年回报率为39.13%。2004年10月后,合同调整为每窝蚂蚁投资人民币460元,1年后返回人民币540元,年回报率为17.39%。上述合同系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该筹集资金的行为属于非法集资。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在非法集资过程中,明知无法归还本息,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虚构集资用途,谎称其集资款用于养殖蚂蚁、开发研制及销售蚂蚁产品,在募集资金过程中虚构其实施的“星炬计划”被国务院扶贫办中国老区扶贫工作委员会、中国科技扶贫工作委员会在全国推广;虚构南京冠成公司、北京冠成公司是2003年2月成立的中国冠成集团的下属公司、子公司,实力雄厚,其行为属于通过虚构和夸大公司实力等手段欺骗不特定公众投资。综上,可以认定三被告人采取了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


3、对于认定集资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认定标准,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应当结合案情具体分析。本案中被告人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骗取巨额集资款后。款项均打入三被告人的个人账户,由三被告人占有、支配,并未将资金用于合同约定用途,为养殖蚂蚁以及开发研制、销售蚂蚁产品只投入极少资金,收到的后期投资款部分用于兑现前期投资款的本金以及约定的高额利息,其余部分,除了用于涉案公司的运作开支外,许官成、马茹梅还以个人的名义购置房产、汽车。许官成称涉案公司无力兑现一部分客户的前期投资款本金以及约定的利息,给客户带来损失是因为经营方式有问题,事实上,三被告人进行实体经营的比例极小,根本无法通过正常经营偿还前期非法募集的本金及约定利息,甚至还将募集的款项进行挥霍,应当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4、被告人许官成系北京冠成公司、南京冠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全面工作。被告人许冠卿系南京冠成公司总经理,积极参与非法集资。被告人马茹梅系北京冠成公司财务总监,按许官成指示,具体管理许官成集资诈骗得来的款项。许官成作为北京冠成公司、南京冠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冠卿作为南京冠成公司总经理,马茹梅作为北京冠成公司财务总监,都清楚南京冠成公司募集集资款的基本状况及集资款用途、流向,对于相关蚂蚁产品开发研制尚未成熟,产量、产品远远无法兑现高额利息的情况,三被告人都应明知。在此情况下,三被告人仍在南京推行“星炬计划”,各负其责,分工合作,共同造成了南京冠成公司非法集资巨额款项无力兑现的事实,应认定为共同犯罪。许官成策划、指挥集资诈骗活动,许冠卿和被害人签订合同,收取投资款,积极参与集资诈骗活动,均系主犯。马茹梅受许官成指使,实施收取集资款、划拨兑付款等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地位,应认定为从犯,可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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