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本律师接受原告赵某的委托,承办其已起诉的借期未到的民间借贷案。该案中,原告赵某多次以汇款方式向被告出借款项累计90余万。但借款时双方并未出具借条,双方也没有就借款达成合意的书面记录。事后,被告向赵某出具了一张欠条,记载了双方款项来往并合并汇总,且明确载明2021年7月23日一并偿还借款本息。
【承办过程】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阅读了案卷材料,就欠条未到期事宜多次与赵某详谈,得知:1、欠条是在赵某多次要求后出具;2、欠条载明的借款往来是事实,有汇款凭证佐证;3、欠条是被告在外地时单方出具,并邮寄给赵某;4、赵某对于欠条载明的还款期限不认可,该期限未经赵某同意;5、赵某是基于江湖救急将款项出借给被告,且款项主要来源于网络贷款;6、赵某起诉时已长达三个月无法联系上被告;7、为偿还上述网络贷款,赵某名下房屋已被抵押,主要收入均用于偿还贷款利息。
开庭时,法官认为欠条虽然只有单方出具,但通常没有出借人签字,是合同的一种,对出借人具有约束力,借款未到期,提示赵某存在败诉风险。同时要求七日内缴纳诉讼费。
赵某得知风险后非常担忧,情绪一度崩溃。对于是否缴纳诉讼费更是犹豫不决,一再要求律师对诉讼胜诉率做出预判。
本人立即对案情及主办法官思路进行了综合分析,对本案主要焦点“欠条未到期,被告应否立即还款”问题进行分析论证。
需要在两个角度说服法官:
1、欠条载明的还款期限非双方合意,对赵某不生效;
2、退一步论述,被告下落不明,是以实际行为表示将不履行还款义务,赵某享有合同解除权,起诉被告还款诉情理应获得支持。
围绕上述两个观点,连夜要求赵某进一步准备资料:1、欠条是被告单方出具并邮寄的证据,证明欠条内容未经赵某同意;2、欠条出具前后至今,赵某面临的多方债务压力,需要被告立即还款,不可能同意2021年再还欠款;3、VX聊天中,被告明确表示到期不偿还借款的证据。
同时立即起草书面代理词并与主办法官多次电话沟通:首先提出欠条与借条存在的本质区别:欠条的所有条款未必是双方协商达成的合意,存在单方出具对自身有利条款的情形。
借条一般是借款发生时双方协商后借款人出具,内容一般符合双方借贷合意;欠条是借款发生后出具的,一般是对之前借款金额进行汇总确认,因此仅为借款人一方出具的欠条存在单方意思表示的可能性,全部条款是否当然对双方发生合同效力应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尤其对于汇总金额、还款期限、约定管辖法院、利息确认等条款。
结合本案欠条邮寄送达出借人、赵某一直催要还款且陷入无力偿还贷款的危困境地,以上种种均表明2021年7月偿还借款本息并非双方合意,对赵某不应具有约束力。
其次,即便借款未到期,被告下落不明说明其以实际行为表示不履行还款义务,赵某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全部欠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诉情理应获得支持。
【审判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借款本金,并自2019年7月23日起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息12%计算。
【办案总结】
民事案件注重证据,要与主办法官即使深入沟通,多探讨,及时围绕法官对案件的疑点充分调整证据重点,使委托人的合法利益最大程度获得保障。委托人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认可了律师在案件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