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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陈某某、A公司、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罗玉芹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19日 3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 2019年6月,B公司(建设单位)与A公司(施工单位)签订天然气配套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按审计结果支付,并留3%作为质保金。A公司授权陈某某为项目代理人,并准许其使用“A公司项目部”印章,但明确限定该印章不得用于经济合同签署。2019年10月,陈某某以A公司名义与周某某签订《工程项目内部合作协议》,约定由周某某实际施工,工程款暂定15万元,待B公司向A公司付款后由A公司转付周某某。该协议加盖了前述项目部印章。后周某某履行了部分施工义务,并留有施工日志、材料采购等记录。2021年2月,A公司向周某某发函称其违约且已结清已确认款项,双方遂生纠纷。周某某随即将陈某某、A公司、B公司诉至法院。 点评、意见/建议: 本案主要难点是陈某某的主体存在资格争议,其次是代理关系的界定难度高,A公司虽授权陈某某为项目代理人,但明确限定项目部印章不得用于签署经济合同,需精准论证陈某某的签约行为是否属于代理范畴,避免其因承担个人责任;三是责任主体的区分难度大,本案涉及发包人、承包人、项目代理人、实际施工人四层法律关系,需穿透合同表象,厘清真正的合同相对方及付款责任主体。作为陈某某的代理律师,罗玉芹律师紧扣代理关系与合同相对性,否定陈某某的被告主体资格,辨析法律关系,将责任主体引向A公司,同时明确指向实际责任方,转移争议焦点,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辨析法律关系,主张无论本案法律关系如何定性,付款义务均应归于第三人B公司(发包人)或A公司(承包人),而非陈某某个人。最终使法院完全采纳其意见,认定陈某某个人并非合同相对方及付款责任人,其行为属于代理行为,并非个人行为,从而判决驳回了原告周某某对陈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成功使陈某某免于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本案突破了合同表象,明确了代理关系:面对个人签约、加盖限定印章的合同表象,通过扎实的证据梳理与法律论证,成功认定陈某某的代理人身份,穿透合同表象锁定真正责任主体,展现了律师对代理关系与合同相对性的精准把握能力。本案突破了多主体难题,成功排除个人责任:在发包人、承包人、代理人、实际施工人的复杂法律关系、多主体追责的复杂局面下,通过清晰的责任边界界定,彻底驳回原告对委托人的全部诉求,帮助委托人实现个人责任零承担的维权目标,有效规避了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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