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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发布者:文桃红律师|时间:2019年03月21日|分类:劳动纠纷 |588人看过

离职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助。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一)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劳动者在事先通知用人单位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手段签订劳动合同,违背劳动者真实意愿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规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劳动者无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单方面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3、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用人单位经营不利进行经济性裁员时,需向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5、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注意:

下列情形中,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或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有以下过错情形之一,导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而解除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之间终止劳动合同后,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1劳动合同期满后,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劳动合同的。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2、用人单位“倒闭”: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导致劳动合同终止;

3、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用人单位因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注:劳动合同终止时,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及劳动者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3.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仍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导致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4.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事实劳动关系终止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仍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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