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不到庭 能否判离婚?
基本案情1
原告黄某(女)与被告胡某(男)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4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原告黄某曾于2014年起诉离婚,被宜都市法院驳回、宜昌市中院维持一审。2017年6月份,原告黄某再次起诉离婚,被告未到庭,也未提供证据,宜都市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基本案情2
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刘某1996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1998年办理结婚登记,同年按照习俗举行婚礼后被告刘某到原告居住地与原告及原告家人共同生活。双方婚后生育两子,因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属草率结婚;婚后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被告刘某长期外出,分居时间已达两年。经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后,被告仍不到庭,恩施市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裁判结论
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的基础,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是准予离婚的前提条件。在诉讼中,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而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实难看出对双方感情的珍视及为挽救婚姻所做的的努力。应当据此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因此,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法官说法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是否可以判决离婚?
在婚姻中遭受不幸的一方,往往也是比较弱势的一方。尤其是在家庭暴力、虐待等情形下,受害方更是以女性居多。一方面她们遭受痛苦,想诉讼离婚,却又无法证明自己的遭遇;另一方面对方常常抵触漠视,不改正、不调解、不到庭。是不是对方不来开庭就不能离婚?这是许多当事人都担心的一个问题。依照法律规定,依法送达传票后,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案件仍然可以缺席审理。最后的结果取决于审理认定的事实和法律规定。
我国《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重婚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律师提醒
每一段婚姻都始于美好的初衷,但若婚姻中真正遭遇了以上情形,婚姻关系实难继续,甚至遭受痛苦,一定要注意保存证据,通过合法的有效法律途径,维护你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