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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证照返还纠纷裁判精要

发布者:锁贺律师|时间:2020年05月12日|分类:刑事辩护 |829人看过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至少应当拥有营业执照、公司公章、财物章等证照、物品,对于公司经营特殊行业的公司而言,还必须拥有特许的证件执照。公司证照对外代表着公司的意志,是公司的表象。尽管公司拥有上述证照的所有权,但一般而言,为方便公司内部管理,公司证照往往由不同的公司机关及其人员实际占有、控制。比如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公章、财物章及法人代表人名章等可以由专人保管,规模较小的,也可能直接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保管。此外,公司股东、董事、经理也均有可能保管、占有公司证照。

目前,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尚未对公司证照保管问题作出专门的规定,导致实践中有关证照的纠纷时有发生。

一、公司证照返还的法律基础

(1)从物权民事法律关系看

公司以民事侵权为由要求返还公章、财物账册的法律依据如下:

《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让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它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2)从公司民事法律关系看

《公司法》第147条第2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公司法》第148条具体列举了违法公司忠实义务的具体体现,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侵占公司公章、账册的行为,但是该行为明显损害公司利益,根据对忠实义务的理解和公司法立法本意,无疑这属于此条款的兜底条款,即“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它行为”。

(3)其它规定

2007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70条第一款规定:“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经理及其它侵占公司印鉴、证照的,属于损害公司权益纠纷,公司起诉要求返还印鉴、证照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2款规定:“前款诉讼,以及印照被侵占期公司需要参加其它诉讼,公司以法定代表人署文件起应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但未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的,新法定代表人可以持有变更决议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二、公司证照返还诉讼的管辖问题

关于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管辖问题,实践中使用两种有关管辖的规定,一种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2条之规定,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另一种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8条之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管辖。

案号:[(2016)苏01民辖终1318号]

裁判理由: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北交公司要求曾奇夫、曾德文返还证照是公司经营的必要证件,直接涉及公司利益,依法应当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因北交公司住所地位于南京市江宁区麒麟科技创新园(生态科技城)东麒路666号,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6)鲁民辖终476号]

裁判理由:该案系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属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该案均有管辖权。鹏利南华公司认为海运控股有限公司不予归还其公司公章、营业执照的行为,直接产生影响鹏利南华公司正常经营的结果,故被诉侵权结果发生地在鹏利南华公司住所地的青岛市崂山区,属原审法院辖区。该案系涉外民商事案件。原审法院作为被诉侵权结果发生地具有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

案号:[(2018)沪01民辖终39号]

裁判理由:因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顾俊良的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园xx村xx号xx室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证照返还诉讼的主体

(1)法定代表人有权以公司的名义请求返还证照

案号:[(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819号]

裁判理由: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38条、《民事诉讼法》第48条、《公司法》第13条的规定,法定代表人作为最基础的公司意志代表机关,是法人当然的诉讼意志代表的主体。公章是公司对外作出意思表示的重要外在表现,但法律并未规定公章本身能够直接代表公司意志。本案中,视臻公司起诉目的就在于要求财物潘艺娟返还公司公章,在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分离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胡娟以公司名义作出的诉讼行为,应当视为公司的诉讼行为。原审法院认定视臻公司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参与本案诉讼,并不违法相关法律规定,潘艺娟此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采信。

(2)公司作为证照返还纠纷的原告

案号:[(2017)沪02民终9558号]

裁判理由: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应当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司作为公司证照的所有权人,是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故提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之诉的适格主体应为公司而非个人。

   (3)前法定代表人拒绝移交公司证照时,公司全体股东可以股东名义为自己和公司的共同利益提起证照返还之诉

   案号:(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734号

裁判理由:本案纠纷发生前,两位被申请人作为中山市富洲酒店有限公司的股东召开股东会并形成一致同意免去黄永楷的董事长职务、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黄志宏的股东会决议。从二审查明的事实来看,股东会的召集和股东会决议的作出在程序上符合该公司章程的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其内容亦无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故二审法院认定上述股东会决议为合法有效的决议是正确的。

    在黄永楷被免除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职务后,其继续持有公司公章已失去必要的事实基础。公司公章是公司使用的印章,代表公司的意思表示。黄永楷拒绝向中山市富洲酒店有限公司返还公司印章,客观上会影响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有损公司的合法权益。虽然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而存在,但是鉴于本案对外代表公司意思表示的公章为黄永楷持有且黄永楷拒绝协助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等实际情况,中山市富洲酒店有限公司要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在客观上存在一定障碍和困难,且公司股东利益亦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因此两位被申请人作为公司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为自己和公司的共同利益提起返还之诉并无不妥。

(4)清算阶段,可以清算组名义提起公司证照返还诉讼

案号:[(2014)苏审三商申字第00358号]

裁判理由:清算组在清算期间需要履行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和财物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为了结业务,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等职责,而公章作为公司对外行使权力、负担义务的重要凭证,对公司各项决策和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在公司清算期间,清算组一方需要利用公章进行对外活动,另一方面也需要利用公章对公司以往业务账册、文件等资料进行甄别、清理,以顺利完成清算业务。因此,公章作为公司财产的一部分,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资产的时候,有权利也有义务予以收回。

律师有话说:

变更法定代表人、争夺公章印章三步走

第一步,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代表人的任免程序,分别召集股东会或董事会选举新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公司法》第13条规定,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章程中自由约定,但限定在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中选择。而董事长的选择及经理的担任,需要董事会的决定,执行董事的选任需要股东会决定。所以,如果原章程中规定由董事长或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则需要召集董事会,选任新的董事长或经理;如果原章程中规定由执行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则需要召开股东会选任新的执行董事。另外,如果原董事会没有新控股股东的代表董事或代表董事人数不足,新控股股东需要先召集股东会,选任己方多数董事,改组董事会;然后召开董事会,选任新的董事长或经理。

第二步,要求原法定代表人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如果原法定代表人不配合,可以根据第一步形成有效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以拒不配合的法定代表人为被告,提起公司变更的诉讼,要求其协助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步,要求返还公司证照印鉴。以新法定代表人在诉状中签字的形式代表公司作为原告,以原法定代表人为被告,提起证照返还之诉,要求其返还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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