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就关于名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实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问题,案件处理思路等进行讨论。
首先,不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只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登记备案的方式作为担保,同时签订回购协议,然后再用出借人向借款人实际交付款项的方式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是目前一些民间借贷当事人选择的借贷方式。判断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不能仅看合同的名称、形式和内容,更重要的是分析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实质。
其次,本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售房方并未准备实际交付房屋,而购房一方亦不关心取得所购房屋产权,双方当事人的关注点集中在《回购协议》及相应的违约金上。双方在合同签订和履行中的做法,可印证双方之间并非真正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仅凭双方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备案登记手续和开发商公司为张某开具部分发票行为,并不能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的真实性。
最后,本案不应当以买卖合同纠纷思路处理,应当以民间借贷纠纷处理,如果对方诉请是履行买卖合同,那我们应当提醒法院变更对方诉请,或者请求裁定驳回对方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