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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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连合伙人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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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偷越国(边)境罪刑事案

发布者:李文豪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30日 170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情:

被告人金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金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文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铁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918日,被告人金某某冒用崔某身份信息从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骗取普通护照,并于同年12月至20123月间,以崔某身份多次前往韩国,共出入我国国(边)境20次。2014626日,被告人金某某在铁岭市出入境管理局注销护照时被当场抓获。

公诉机关提交的护照、身份证明、工作报告、护照申请查询结果、案例来源、抓捕经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指控的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构成偷越国(边)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办案经过:

被告人金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无异议,但辩称其有自首情节。

辩护人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系为探望母亲才冒用他人护照出国,系初犯,有自首情节,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918日,被告人金某某冒用崔某身份信息从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骗取普通护照,并于同年12月至20123月间,以崔某身份多次前往韩国,共出入我国国(边)境20次。2014626日,被告人金某某在铁岭市出入境管理局注销护照时被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金某某供述,证实其2007年因非法滞留韩国被遣送回国,因用自己的护照去韩国大使馆不予签证,2009年其通过李某办假户口,办的是某地名为崔某的户口,又以崔某的名义办的护照,其持该护照去韩国探望母亲,去了十次。

2、被告人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自然情况。

3、被告人虚假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办理的崔某户籍情况。

4、护照申请查询结果,证实被告人金某某利用虚假护照去韩国十次,往返国(边)境二十次。

5、护照,证实被告人以崔某名义办理的护照。

6、铁岭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工作报告,证实被告人金某某到铁岭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注销崔某护照时未提到其使用崔某护照往返我国国(边)境情况。

7、铁岭县公安局腰堡镇公安派出所调查报告,证实该辖区无崔某其人,其户口已注销。

8、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实20146269时,铁岭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在办理护照时发现金某某冒用他人身份办理护照多次往返我国国(边)境,该局将金某某抓获,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证明体系,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称其有自首情节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无证据证明,不予采纳。被告人金某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并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为维护正常的国(边)境管理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李文豪律师,毕业于大连海事大学,法律硕士学位,现任辽宁见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诉讼案件部部长。一直担任大连市刑事认罪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大连
  • 执业单位:辽宁见道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210220********4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毒品犯罪、死刑辩护、取保候审、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