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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汪X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薛策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9日|分类:综合咨询 |31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以句检诉刑诉(2018)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2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勤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X及其辩护人毛XX、薛X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28日6时45分许,被告人汪X驾驶苏L×××××号小型轿车,沿302县道(宁茅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市茅西XX附近东侧处时,因对前方情况观察不周,未能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刘XX(男,1948年12月15日生)发生碰撞,致被害人刘XX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调查认定:被告人汪X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汪X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的处理,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本案民事部分另案处理。被告人汪X已先行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
对上述事实,被告人汪X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汪X的供述;证人戴XX、刘XX等人的证言;书证人口信息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收条复印件、保险单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尸表检验记录、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车辆检验记录;监控录像及相关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X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汪X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汪X先行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汪X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汪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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