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认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符合不可抗力关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特点,应当认定为不可抗力,但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具体影响应当在个案中结合合同性质、当事人预期、合同履行情况、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认定。
二、问题:当事人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如何处理?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认为:当事人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量合同性质、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疫情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疫情发展过程及对合同影响的具体程度等因素进行认定。通常情况下,可以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疫情对合同履行没有影响或者影响较小,合同仍可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以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2)疫情对合同履行具有重大影响,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变更、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
(3)因疫情影响或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请求依法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三、问题: 当事人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如何处理?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认为:当事人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能否继续履行的情况区分情形予以认定:
(1)如果合同仍可继续履行或者疫情并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而仅造成双方当事人利益失衡,人民法院应当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合理变更合同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内容。
(2)如果疫情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虑疫情与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当事人是否履行了通知义务、是否采取了避免损失扩大的合理行为等因素,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合理确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的责任以及损失的分担。
四、问题: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或信用卡纠纷等案件中,个人或企业以受疫情影响失去全部或部分收入来源为由,提出延期归还欠款、调减违约金或免除部分还款义务的,应如何处理?
(一)上海高院在《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以下简称《问答》)中答:
对于金融借款合同或信用卡等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合同,特别是在电子支付广泛使用的背景下,疫情通常并不属于因客观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障碍,故在该类金融案件中一般不宜以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免责或减轻责任。如借款人确因疫情住院治疗等客观情况致其无法及时归还欠款,构成不可抗力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处理,但应在相关情况解除后的合理期限内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如疫情确对个人或企业收入造成较大影响的,法院可在相关案件中组织当事人协商,促进金融机构按照金融监管机构关于疫情防控的相关要求,适度调整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尽量避免贷款加速到期或提前解除合同等“抽贷”、“断贷”行为,有效防范金融市场风险。
此外,对金融机构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等情形,就超出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允许范围的部分,依法不予保护。
(二)《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加大金融支持强度十大措施的“续贷续保措施”出台,可看出对此的态度和上海基本一致,中小微企业可以经申请延期还本付息。
续贷续保措施如下:对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贷款本金,以及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申请,给予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对2020年6月30日前到期、单户贷款规模1000万元以下的困难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支持银行将贷款本金展期6个月,利息缓期6个月后支付,免收罚息。对有实际需求的企业可予以续贷。各融资担保机构配合银行做好同步续保工作,并缓收担保费。各银行机构应给予融资担保机构合理的代偿宽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