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王某驾驶车辆撞伤杨某,于2018年12月被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2019年4月王某与案外人黄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办理离婚登记,有一子女,由黄某抚养,原王某与案外人黄某共有的房屋归案外人黄某所有,于2019年5月20日办理完毕产权转移登记,取得产权证,产权人为黄某。
2019年6月24日法院就杨某与王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2019)**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王某赔偿杨某15万余元。
2019年7月杨某申请强制执行王某,2019年9月该执行法院查封案外人黄某房屋,并于2019年11月在黄某房屋处张贴公告,告知案外人有异议,可向其提起执行异议。
救济途径:
此时案外人黄某得知自己的房屋被查封,不知所措,遂找到本律师。
作为案外人黄某的代理人,经了解王某与申请执行人案件情况、了解了被执行房屋权属状况,认为黄某对执行标的可提出排除执行的异议,经起草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整理相关主体、证据资料后,及时向执行法院提出了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
对案外人黄某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执行法院异议中心组成了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经审查,案外人黄某在杨某申请强制执行王某之前已经系不动产登记簿上该房屋的产权人,且该产权变更经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登记备案,该权利系合法性与真实性;杨某因与王某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民事判决书享有的是对王某个人的债权不足以超越法律对物权人的黄某的保护,案外人黄某对房屋享有的物权足以排除杨某的债权强制执行。案外人黄某以其系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而要求中止执行的异议请求成立,故执行法院遂裁定中止对案外人房屋的执行。
心得总结:
案外人不是执行案件的当事人,信息接收有滞后性、不对称性,在决定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初期,需做好资料收集工作,不但要全面掌握执行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裁决书的内容、查封情况、执行案件情况,还需要分析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协议、被执行物的权属登记材料,在充分分析上述全部材料后,再准备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这样的执行异议申请才有实际价值。
本案之所以异议成立,除了前面分析的原因,还在于杨某与王某的债权属于侵权之债。侵权之债于判决书生效时才确定。案外人黄某的物权取得时间早于杨某的侵权之债确定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