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晓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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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如何化解?

发布者:田晓玲律师|时间:2022年10月19日|分类:婚姻家庭 |367人看过


Q1: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抚养子女的义务不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规定。拒不履行抚养义务,可能会成为被执行人,面临失信、罚款、拘留等严重法律后果。

Q2:一方拒绝让对方探视能否成为另一方拒绝支付抚养费的理由?

不能。抚养费和抚养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探视权受到侵害不能成为其拖欠抚养费的理由。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享有探望未成年子女,与其联系、会面、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Q3:抚养费可以与其他债务抵消吗?

不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因此,抚养费的立法本意,是用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和成长所需的费用,具有人身属性。所谓抵消,是指二人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履行,使得双方债务在对等额度内相互消灭。即使同为金钱债务,但二者的性质和作用均不同,也不能抵消。

Q4:内地与港澳台判决相互认可与执行问题

1.内地与澳门之间的生效判决,根据2006年《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无须重新起诉。内地有权受理认可和执行澳门判决申请的法院为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受理认可判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法院,有权执行的法院为初级法院。


2.台湾判决在内地获得承认与执行,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当事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3.《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于2022年2月15日在两地同时生效。安排生效后,绝大部分跨境婚姻家庭案件判决可以在两地得到相互认可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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