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晓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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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上晒聊天记录,上传录音、录像的你要注意了!

发布者:田晓玲律师|时间:2021年09月11日|分类:法律顾问 |527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六条: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

(二)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三)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应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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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并非法外地,言行举止要注意


在“互联网+”时代,贴吧等虽为网络虚拟空间,但并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在贴吧、朋友圈、微博等网络空间同样需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能为所欲为、不加节制。利用网络为手段大肆散布、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构成名誉权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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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侵权行为三要素,遭遇如此寻帮助

(1)故意或过失泄露他人隐私
隐私权侵权要求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且侵权人主观过错的大小也会影响侵权责任的大小。

(2)实施了公开他人隐私的违法行为
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侵入侵扰、监听、监视、刺探、搜查、干扰、披露、公开宣扬等。

(3)发生了损害结果并与违法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损害是侵权行为的结果,其主要的表现形式为财产损失、人格利益受损与精神损害。但也要注意到,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其他侵权责任还需要损害结果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曝光行为是否导致了权利人自控信息的“外溢”与私域生活的侵扰,如果因果关系成立,那么曝光人就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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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保护有“门槛”,合法权益受保护


我国法律对于隐私的保护一般要求隐私权具有合法性,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法律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并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保护,而是有一定的限度与边界。因此不是所有的“隐私”与“私事”都值得法律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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