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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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寅清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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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赓律师:诉讼融资业务之我见

发布者:刘赓律师|时间:2017年03月29日|分类:行政诉讼 |2811人看过

一、 什么是诉讼融资


诉讼融资率先在英美国家兴起,即是律师参与诉讼的业务和金融融资业务结合在一起。在诉讼案件中,原告因缺乏资金难以支付诉讼所需高额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由第三方公司全部垫付,待案件胜诉后,第三方公司再收回其所垫付款项,并按回款比例获取一定收益。第三方公司多数由法律、金融背景的专业团队组成且具有雄厚的资本。


二、 国外诉讼融资行业的发展


英格兰和威尔士早在1967年就已经设立专业的诉讼融资基金,20世纪末得到迅速发展。澳大利亚于1990年允许第三方对民事诉讼提供融资。在国外诉讼融资公司越来越多,始创于2009年的英国博尔福德、2007年的法律资本管理事务所,其基金项目已经在伦敦上市。其他著名的融资公司,如创立于2012年的福布鲁克资本管理两家事务所;由瑞信诉讼融资团队创立的帕拉贝伦资本;创立于2007年的英国Harbour公司和美国的葛尔钦凯勒资本。


美国葛尔钦凯勒资本近几年发展迅速,创始人均是毕业于哈佛大学、芝加哥大学等顶尖学府法学院的人才,有资深律师,有担任过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书记员,有著名投行投资银行家。葛尔钦凯勒资本现已募集资金1亿美元,主要投资大公司之间的大标的额诉讼案件,更加趋向于商化业,并且葛尔钦凯勒资本既为原告也为被告提供融资服务。


美国在2011年福布斯中文网刊登文章《华尔街做得过分了吗》,一些投资者、对冲基金对医疗过失诉讼案件提供资金,而迫使医生离开医疗行业。此事件发生后许多诉讼律师将赚钱目光投向医生、公司及其他目标上——对冲基金为诉讼案件提供资金时,一个新产业诞生了-------诉讼融资。


从诉讼融资整个运营模式来看,诉讼融资公司能够成功运转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法律金融专业人才和足够资金,而拥有专业人才又是获得资金的前提。


三、香港诉讼融资行业的现状


2011年,香港高等法院夏利士法官在Geoffrey L. Berman v SPF CDO I, Ltd. and Others HCMP 1321/2010一案的判词中提到:“法庭在评定据法权产的转让‘是否违反禁止包揽诉讼及助讼的法律’时,所需回答的核心问题是有关交易是否具有恰当的商业目的,是否会破坏司法及诉讼程序。”


香港地区法律禁止包揽诉讼及助讼,但该案存在的诉讼融资是为了实现原告合法利益,且未破坏香港司法及诉讼程序,故并不违法。该案作为司法判例承认了香港诉讼融资的合法性及正当性,使得诉讼融资业务在香港得以迅速发展。


四、国内诉讼融资业务现状及前景


目前,我国公民的维权意识及对法律的认识逐步增强,在遇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会第一时间想到要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诉讼案件也越来越多,许多人因诉讼费用较高而不得不放弃诉讼,自身利益难以维护。诉讼融资在我国具有很大的市场,发展潜力也很巨大。现在已有一些律师事务所、律师、金融行业、投资行业专业人士开始进入这个市场,国内已有一些公司通过互联网方式等开展诉讼融资业务。


五、诉讼融资的优势及风险


(一)诉讼融资的优势

律师在承接案件时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当事人缺乏资金希望律师能够风险代理,待胜诉回款后再按回款比例支付律师费。但对律师而言,前期未收到律师费,需垫付办案费用并消耗大量精力,可能面临不能回款的风险,风险代理事实上是将诉讼风险转移到律师身上。


律师在承接案件后,如能与诉讼融资公司合作,则上述风险均可以规避,由诉讼公司垫付所有费用,待回款后律师与诉讼融资公司按一定比例分成。这样,律师与当事人谈判时占据主动地位,可以提高回款提成比例,与诉讼融资公司共同分享更多收益;而诉讼融资公司的法律金融专业人士分别从法律、商业角度对诉讼案件进行全面评估,判断案件胜诉率、回报率及投资风险等,达到一定标准后,诉讼融资公司直接投资,启动案件。


对于当事人来讲,不投入任何资金即可迅速启动诉讼,通过法律手段清收对外债权,防止因清收延迟致使应收账款成为不良资产,而当事人付出的代价无非就是律师费高一点,且是在回款后收取律师费,另外,诉融公司投入资金后会与律师配合共同推进案件,至此诉融公司、律师、当事人的利益已经完全捆绑在一起结成“统一战线”,当事人希望看到这种局面。


当事人在身无分文的情况下也可维护自身权利;律师在代理该案时收到律师费,在后期回款后收到分成;诉讼公司前期垫付诉讼费、律师费等,后期回款后获得相对高额的收益;三方各自达到目标,成为三方合作共赢的“三赢”局面。


但是,如果案件败诉,垫付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及付出的精力付诸东流。所以,诉讼融资业务要求律师、诉融公司必须严格风控,尽职调查工作应尽可能详尽并且应具有独特的投资眼光,敢于冒风险,否则投资之后会面临被动局面。


(二)诉讼融资风险及应对措施

诉讼融资其实也是一种风险投资,诉讼融资的高回报率吸引了一批专业人士成立诉讼融资公司。


但是诉讼融资业务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 首先,社会诚信体系不够完善。除社会诚信体系外,被投对象的诚信度也很关键,一旦回款后拒不支付律师费等违约行为将直接影响投资预期利益的实现。

  • 其次,由于案件诉讼中可能存在的不可控因素,如新证据出现、新司法解释出台等,法官因审判经验及对法律理解不同等,也可能导致不可控因素。

  • 再次,案件胜诉但执行不能的风险。如果案件陷入僵局,对投资方来讲,投资就会面临风险,投资案件较多时可以允许一定比例的案件面临风险,但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这也是符合风险投资规律的。



六、诉讼融资业务应注意的问题融资


投资案件之前,除对诉讼案件胜诉率进行评估外,还应合理利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工商局企业登记的有效信息等,对接受对象及对手进行全面审查,如对企业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包括对企业注册信息、股东信息、现有资金、对外债权债务、对外担保、抵押、履约能力等;对个人,可从其身份信息、财产状况、是否有违法犯罪记录等方面进行审查。


诉融公司应与投资对象签订相关协议,协议应详细具体,包括投资方式、投资金额、回款提成方式、违约责任等。


七、诉讼融资业务的趋势


我国现阶段还未形成成熟的诉讼融资市场,一些关注国外诉讼融资市场的人士把这一模式引入国内。因诉讼融资的市场较小,未成气候,政府、司法机关等均未关注该行业的发展,暂未出台相关文件或发表任何评论,诉讼融资业务真正在国内市场“落地生根”并“茁壮成长”,尚需较长时间。诉讼融资在国外发展了半个多世纪后,在21世纪初得到充分发展,一些较大公司如博尔福德资本已经在英国上市并获得巨大的收益。从世界范围内看诉讼融资业务发展情况,中国诉讼融资行业也是一个趋势,我们应把握先机,利用现有资源,做国内诉讼融资业务的先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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