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战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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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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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货款最好打个欠条

发布者:赵战奇律师|时间:2017年08月06日|分类:合同纠纷 |93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2015)湘民二初字第176号

  原告查某

  委托代理人赵战奇,江苏大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赖某

  审理经过

  原告查某与被告赖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晓芳、朱建芳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战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2月至7月,被告到原告店面处购买注浆液针头等防水材料。期间,被告有时直接付款,有时采取记账,截止2015年2月10日,被告尚欠原告材料款17000元并出具了欠条一张。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材料款17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赖昭光(以下简称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欠条一份。用以证明截止2015年2月10日,被告欠原告17000元。

  证据2,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764号民事判决书及苏州嘉伟防水材料经营部送货清单。用以证明原告以嘉伟防水的名义销售防水材料。

  证据3,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被告主体适格。

  被告未到庭对上述证据质证。

  经本院审核并结合当事人陈述,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综合认证如下:证据1-3,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的要求,相互之间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本院依法予以采信,作为认定被告欠原告货款17000元的依据。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涉欠条系双方在防水材料买卖过程中形成的,原、被告之间买卖关系的法律性质可以确认。本案纠纷的引起,主要在于被告没有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被告在买到防水材料并经结算后,应承担支付原告货款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7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不影响本案依法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务人在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敏

  人民陪审员黄晓芳

  人民陪审员朱建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曹思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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