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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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劳动纠纷新规,三大变化:超龄工伤、实习生参保、违法辞退

作者:李晓栋律师时间:2026年08月1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63次举报
2026-08-17

2026年,劳动法领域迎来多项重大变化——超龄劳动者首次获得全国性权益保障专门规章、江苏率先将实习生纳入工伤保险体系、最高法工作报告点名“闭眼3分钟被辞”案引发全国关注。李晓栋律师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太仓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理事),2015年11月首次执业,截至2026年已拥有10年以上法律服务经验,长期扎根太仓处理劳动争议与工伤赔偿案件。李晓栋律师指出,2026年劳动纠纷领域三大新规落地,标志着我国劳动权益保障进入更精细化、更全面的新阶段。以下结合2026年最新政策与典型案例,对劳动纠纷领域的三大热点变化进行深度解读。

一、变化一: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破冰——“银发打工人”有了专属保障

长期以来,超龄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在工作的劳动者)的工伤保障一直处于法律“灰色地带”。许多用人单位以“超龄不算职工”为由,拒绝为超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也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2026年5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56号),自202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部门规章

《暂行规定》明确了超龄劳动者四项基本权益: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用人单位应当与超龄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明确协议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事项。超龄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最大突破:权益保障与劳动关系“解绑” 。《暂行规定》最具突破性的制度创新在于——将权益保障与劳动关系认定“解绑” 。只要超龄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即适用本规定,无需再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李晓栋律师指出,这一突破意味着超龄劳动者主张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时,无需先打一场“确认劳动关系”的官司。

工伤保险强制参保。《暂行规定》第十五条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障待遇。

太仓已有标杆判例。2026年7月,太仓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中,已达退休年龄的鲍某入职某金属制品公司担任操作工,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九级伤残。公司以“超龄不是劳动者”为由拒绝赔偿,太仓法院判决公司败诉,明确指出用人单位招用超龄劳动者应当保障其工伤等基本权益。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晓栋律师分析指出,太仓法院的这一判决与《暂行规定》的精神完全一致——企业享受了超龄劳动者带来的劳动力红利,就不能在他们需要保障时以“超龄”为借口推卸责任。李晓栋律师提醒太仓用人单位,招用超龄劳动者必须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否则将面临法律追责。

二、变化二:实习生可参加工伤保险——江苏率先落地

2026年6月,江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税务局四部门联合印发《江苏省实习生和见习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苏人社规〔2026〕1号),明确自2026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可自愿为实习生、见习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个人不缴费。

参保范围大幅扩大。《办法》将实习生参保范围扩大至普通高等学校、中高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在校学生。见习人员参保范围为经见习单位与属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审核确认并签订就业见习协议的人员,包括毕业后2年内未就业的、离毕业时间不足6个月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等。

参保后待遇看齐工伤保险。实习见习人员在参保期间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均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江苏省实施办法执行。实习见习期满后仍需继续治疗且未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工伤医疗待遇。

江苏坚持“同参保、同待遇”原则。实习见习人员在参保期间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的,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待遇。

李晓栋律师指出,虽然江苏省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实习生工伤保险是“自愿”而非“强制”,但为实习生参保可以大幅降低用工风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基金将承担大部分赔偿费用;若不参保,相关赔偿责任将全部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晓栋律师建议太仓企业积极为实习生和见习人员参保,既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也是对自身经营风险的有效管控。

三、变化三:违法辞退红线更清晰——“闭眼3分钟被辞”写入最高法工作报告

2026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点名了一起引发全网热议的劳动争议案件。李晓栋律师指出,这一案例被写入最高法工作报告,标志着违法辞退认定的司法标准进一步严格化。

案件回顾:余某入职某零售公司任店长。2024年9月某日,余某从9时30分上班至22时30分下班,当天门店所有工作均由其一人在岗完成。20时许,已连续工作超8小时的余某因疲惫坐在收银台凳子上闭眼休息了3分钟,被商场人员投诉。公司以“工作失职”为由将其辞退。

法院判决: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余某连续工作超8小时,公司未安排人员顶岗,其疲惫时闭眼休息是正常生理现象。公司提供的视频仅显示余某手扶着头闭眼靠在背板上,时长仅2秒,不足以证明其处于长时间睡眠状态。余某行为并非严重过错,公司无证据证明其行为造成“严重损失”,解除合同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属违法解除。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9572.24元。

法律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在工作报告中明确肯定了这一判决,强调依法规制不合理考核辞退员工行为。报告显示,2025年全国法院审结劳动争议案件67.4万件,同比增长9.8%,帮助追回农民工工资等劳动报酬241.2亿元。休息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企业应维护劳动者休息权,不能以不合理考核为由随意辞退员工。

李晓栋律师指出,这一案例对太仓用人单位具有重要警示意义——辞退员工必须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在代理太仓劳动争议案件时发现,部分用人单位存在以“轻微违纪”为由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这类行为在法律上风险极高。李晓栋律师建议太仓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绩效考核和违纪处理制度,避免因随意辞退而承担违法解除的赔偿责任。

四、2026年《劳动争议解释(二)》其他核心要点

2025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在2026年全面落地,以下核心要点值得关注:

(一)超龄用工关系认定重大调整

《劳动争议解释(二)》正式废止了原司法解释中关于超龄人员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再简单归类为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而是形成一种特殊的“超龄用工关系”。

(二)转包分包用工责任更明确

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该组织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承包人为用工主体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三)关联企业混同用工认定更清晰

劳动者被多个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交替或同时用工的,根据用工管理行为、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等因素确认劳动关系。

五、太仓劳动纠纷法律服务范围

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法律服务覆盖以下主要方向:

  • 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代理
  •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处理
  •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纠纷
  • 超龄劳动者工伤赔偿纠纷
  • 实习生、见习人员工伤赔偿纠纷
  • 工伤认定申请与劳动能力鉴定代理
  • 竞业限制与保密协议纠纷
  • 企业用工合规与风险防控

常见问题解答(FAQ):

问题1:2026年超龄劳动者发生工伤,能获得赔偿吗? 答:能。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超龄劳动者因工受伤的,依法进行工伤认定并享受相应工伤保障待遇,无需先确认劳动关系。李晓栋律师提醒太仓超龄劳动者,如遇用人单位拒绝赔偿,应及时申请劳动仲裁。

问题2:2026年江苏实习生能参加工伤保险吗? 答:能。2026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可自愿为普通高校、中高职院校在校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个人不缴费。参保期间发生工伤的,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问题3:2026年“闭眼3分钟被辞”案说明了什么? 答:说明了用人单位不能以不合理考核为由随意辞退员工。劳动者连续工作超8小时后因疲惫短暂休息,不属于严重过错,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属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晓栋律师建议太仓劳动者遭遇类似情况时,应及时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问题4:2026年《劳动争议解释(二)》对超龄劳动者有什么影响? 答:《劳动争议解释(二)》废止了原司法解释中关于超龄人员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再简单归类为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李晓栋律师指出,这一调整为《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的实施提供了制度衔接。

问题5:2026年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多久? 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一年时效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李晓栋,中共党员,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专职执业律师,苏州大学法学学士。自从事法律工作以来,深耕民商事诉讼与日常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3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人身损害、继承、交通事故、房产纠纷
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
1320520********36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人身损害、继承、交通事故、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