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汪X,女,1983年8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安徽XX律师。
被告:万XX,男,1967年6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
原告汪X与被告万XX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汪X诉讼请求:
1、判令万XX支付餐饮费1862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9月2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2、判令万XX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万XX因做旅游业务带团队游客多次在汪X经营的泾县XX用餐,当时均未支付餐费。2018年6月8日,万XX向汪X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汪X餐费18622元。后该款经汪X多次催要未果,汪X现向本院提起诉讼。
汪X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汪X身份证复印件及万XX户籍证明、企业基本信息表打印件、欠条各1份,证明双方诉讼主体资格,以及万XX欠汪X餐饮费18622元的事实。
万XX未到庭亦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庭审举证,因万XX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和辩论的权利。对汪X所举证据经审查,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有效证据。
根据上述认定的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汪X诉请的事实相一致。对汪X的起诉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辩护人意见:
汪X与万XX之间的餐饮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汪X依约向万XX提供了餐饮服务,万XX应按约给付汪X餐饮费,万XX未向汪X支付餐饮费用,应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汪X要求万XX支付餐饮费18622元及自2020年9月24日(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案件判决:
被告万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汪X餐饮费18622元及相应利息(自2020年9月2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