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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9

朋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为债权人争取借款160000元及利息

发布者:胡厚毅|时间:2020年11月19日|49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原告甲与被告乙系朋友关系。2019 年 4 月至 2020 年 4 月期间,被告乙以开店、子女婚嫁等事由多次向原告甲借款,借款方式包括现金、微信红包及微信转账,累计金额达 235062 元。

其中,被告乙分别于 2019 年 3 月 17 日、5 月 28 日、9 月 1 日向原告甲出具三份借条,确认截至 2019 年 9 月 1 日的借款共计 160000 元;2019 年 9 月 2 日之后的借款未出具书面借条。后原告甲多次催要欠款,被告乙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

原告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乙归还全部借款 235062 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 6% 计算的利息,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甲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法查封了被告乙名下的一处房产。被告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二、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

  1. 被告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甲借款人民币 160000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按年利率 6% 计算至该笔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2. 驳回原告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即未支持 2019 年 9 月 2 日之后无借条部分的 75062 元借款主张);

  3. 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由原、被告按胜诉比例分担。

三、案件难点

  1. 无借条部分借款的事实认定难:原告甲主张的 235062 元借款中,有 75062 元(2019 年 9 月 2 日后发生)无书面借条,仅能提供微信转账、红包记录等,被告乙未到庭质证,法院需单独审查该部分证据能否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事实。

  2. 利息计算标准与起算点的确定:案涉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需依法确定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及计算标准,平衡债权人资金占用损失与债务人责任边界。

  3. 被告缺席情况下的证据审查标准:被告乙未到庭应诉,无法对原告甲的证据进行抗辩,法院需严格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避免因一方缺席导致事实认定偏差,既要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也要防止虚假诉讼。

四、胡厚毅律师办案思路

  1. 固定核心债权证据,夯实有借条部分的事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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