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何X,女,1965年9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安徽XX律师。
被告:师XX,男,1969年7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原告何X诉被告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原告何X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师XX名下位于宣城市宣州区富XX房屋,并已提供担保。2020年7月9日,本院作出(2020)皖1823民初11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师XX名下位于宣城市宣州区富XX房屋,查封期限三年。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师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何X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师XX归还借款235062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2、诉讼费用由师XX承担。
事实和理由:何X、师XX是朋友。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底,师XX以开店找店、小孩订婚、儿子结婚等需要用钱为由,多次向何X借款,何X以现金、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等方式借给师XX钱款235062元。师XX分别于2019年3月17日、5月28日、9月1日向何X出具2019年9月1日前的借款借条三份,共计160000元。自2019年9月2日之后,向何X的借款未向何X出具借款手续。何X向师XX催要该借款,师XX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
辩护人意见:
何X与师XX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师XX出具的借条证明,事实清楚,该债权债务关系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师XX向何X的借款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何X可以随时要求师XX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师XX至今没有还款,显属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何X要求师XX偿还借款16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由于师XX向何X的借款未约定利息,师XX应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向何X支付借款利息。
案件判决:
一、被告师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何X借款人民币16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160000元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何X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