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艳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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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吉林济维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劳动纠纷人身损害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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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起诉状

发布者:赵艳凤律师|时间:2017年08月25日|分类:合同纠纷 |538人看过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罡,男,汉族,1978524日出生,身份证号:220104197805240612,住址:长春市南关区重庆小区93209室,联系方式:13756558342

被告:闫庆山,男,汉族,197419日出生,住址:长春市绿园区青年路教师楼A56211室,联系方式:15904428937

被告:朱玉霞,女,汉族,1973224日出生,住址:长春市绿园区青年路教师楼A56211室,联系方式:13756369575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二被告签订的编号为FD2016030755759D的《长春市房屋转让合同》无效;

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朱玉霞将涉案房屋变更登记到原告名下(涉案房屋具体情况:权属证书号2060081877,坐落在南关区重庆小区9号楼);

3、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费用、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表姐赵云波因用钱向被告闫庆山借款,20151022日,赵云波以原告李罡名义与闫庆山签订两份《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用李罡所有的权属证书号为2060081877,坐落在南关区重庆小区9号楼的房屋作抵押,向被告闫庆山借款6万元。201637日,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闫庆山将上述房屋变更至其妻子即被告朱玉霞名下。20169月份,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之间形成的是房屋买卖关系,不是借贷关系,不同意将房屋返还。201611月,被告向法院起诉原告表姐,要求其偿还欠款,并在庭审中承认其与李罡之间用房子抵押借款,双方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该事实已经在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02民初3630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闫庆山之间用房屋抵押借款,双方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被告闫庆山将原告的房子转至被告妻子朱玉霞名下,侵害原告利益,故原告特向贵院提起上述请求,请法院依法裁决!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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