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思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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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者:褚思波律师 时间:2017年01月12日 54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的难点是1、欠条有涂改痕迹,2、利息与欠条没有写在一起。3、被告期间有多次还款记录。4、利息数额的约定,是否受保护。法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主张双方讼争的借条系双方2011年8月发生的借贷关系后经双方核对账目而形成的双方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凭证,而被告则辩称37万元借条系其2011年之前向原告所出具,且该借款已还清,现原告篡改该借条日期重复向其主张权利;对其出具的22万元借条被告辩称其虽出具了该借条,但原告并未实际向其支付借款。本院经审核双方提交的证据并结合双方的陈述意见,认为被告提出的辩称意见均不成立。首先,被告出示的由原告向其出具的收条载明的还款利息、现金金额仅能证明被告上述时间向原告偿还过部分借款利息及现金,该部分款项的数额并不能反映出被告已将所欠原告的37万元借款还清;其次,被告马志芳作为借条的书写人,虽对其给原告出具的借条提出质疑意见,但并未提供其他证据对其质疑意见予以佐证,且如按其所述,其已将该款还清,但其对原告仍持有其出具的37万借条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再者,被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按其所述,在其向原告出具22万元借条后,原告未向其支付借款,而其在出具借条后的两年多时间却未采取任何救济措施,其上述陈述意见均与常情常理相悖,故本院不予采信。相反,从被告提交的收条内容中反映出与原告所主张的被告向其借款47万元与22万元,并按3%的月利率向其计息的事实相互吻合(如2011年11月17日、2012年3月22日原告分别收到的利息42300元系以47万元本金按月利率3%计算三个月的利息,2011年12月18日原告收到的利息19800元系以22万元本金按月利率3%计算三个月的利息),上述收条能够与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内容相互印证,证明被告欠原告诉争借款的事实。

褚思波律师,中共党员,男,汉族。1982年出生,内蒙古师范大学毕业,本科学历。2013年取得律师职业资格,系内蒙古广安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阿拉善盟
  • 执业单位:内蒙古广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52920********6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