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明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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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层检察院经费管理的思考

发布者:刘明玉律师|时间:2015年11月17日|分类:债权债务 |788人看过

 随着中央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的深入,近年来,基层检察院各项经费都呈现增长的趋势,人均公用经费最低保障标准1.7万得以实现,办案业务费和业务装备经费以及人员经费也得到大幅度的提高。据统计,2009至2013年我院中央政法办案专款补助分别为:95万、100万、105万、105万、105万;中央政法装备补助分别为89万、99万、105万、105万、105万;人员经费也从2009年的130余万元增加到2013年的250余万元。五年来,财政拨款总收入由2009的400余万元增加到2013年的540万元,呈现了迅猛增长的趋势,基本上解决了基层检察院对办案业务费和业务装备费的需求。


  一、经费管理现状


  1.落实经费标准,保障经费来源。首先在实现政法经费保障标准的前提下,一方面科学全面做好全年资金预算,做到立项有据、理由充分,确保财政拨款足额到位;另一方面整合现有资源,对来之不易的经费,突出重点,合理安排,专款专用,提高财力物力的利用效率。


  2.加大信息装备建设,实现科技强检。对于争取的中央政法装备补助资金,一方面针对办案装备轻重缓急程度,用好用足资金,突出解决实际问题;另一方面坚持政府采购原则,合理安排项目,精心组织评标。十年来,我院共落实中央政法补助专款及配套资金500余万元,其中,交通运输设备170余万元,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160余万元,专用设备80余万元,其它设备100余万元。


  3.精简核算程序,统一核算口径。随着安徽省检察机关新的会计科目及核算内容设置的出台,我们不断与地方财政部门取得沟通和协调,经过双方共同努力,基本在核算口径和方法上达到一致,从而进一步提高了财务工作效率,加大了检务保障力度。


  4.明确财务职责,规范财务管理。建立“分级保障、分项保障”的机制后,我院人员经费充足,公用经费得到充分保障,但对于检察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始终秉承“严格财务管理、科学编制预算、合理安排支出”的理念,把着“规范管理,严控收支,科技强检”的财务管理目标,严格规范资金的运作和流向,促进检务保障工作的发展。


  二、存在问题


  1.多年来,人均公用经费最低标准虽然得以保障,但并没有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正常经费增长机制,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检务工作的发展。


  2.地方预算编制基本上科学合理,但存在着潜在的弱化财政拨款因素。近年来虽实行了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刚性政策,但在预算编制中地方财政仍把部分经费来源放入其他渠道解决,如尚未纳入统发工资的检察津补贴、地方津补贴等项仍然需要自筹资金解决,并未真正意义上实现政法经费由财政提供全额支持。


  3.在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使用上存在两个方面问题:一是随着检察事业的发展,办案专款已不能满足正常办案的需要;二是装备补助资金使用上存在采购难度大,采购程序繁琐,不能在规定期限完成指标使用的现象。


  4.国家新政策的出台,“三公经费”管理力度的加大,在一定程度上缩减了“三公经费”支出,但同时与检察机关办案力度的加大存在着一定的矛盾。


  三、对财物统一管理建议


  (一)关于省以下地方检察院经费由省级统一管理方式问题


  1.经费核定及下达。县检察院经费直接由省级检察院核定、下达,能确保检察人员工资、业务办案、业务装备和机关正常运转等经费的需要,一是解除后顾之忧,促进基层检察事业稳步发展;二是稳定检察队伍,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是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2.管理方式。县检察院经费由省级保障后,管理方式上作为省级部门的垂管单位更为合理。


  (二)关于经费和资产划转问题


  1.经费划转。由于实行了省级统一管理,县检察院政法专项编制和事业编制、聘用制、合同制等人员经费应当全部上划;离退休人员经费也随之上划。


  2.经费划转依据。县检察院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按目前执行的部门预算编制口径和定额标准予以核定并上划,但应该取消地方预算中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资金来源,这确属地方预算的不合理和不科学性。


  3.资产划转。划转前,应当全面清理、核实,造册登记,防止资产在划转时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4.基本建设债务。县检察院基本建设债务应随资产统一划转,今后偿还债务由省统一安排资金解决。


  (三)关于省级财政统一管理后经费保障问题


  1.人员经费保障。人员经费应该实现全额保障。


  2.公用经费保障。县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目前仍执行原有地方1.7万元/人年,今后,建议人均公用经费最低保障标准需要适时进行一定比例调整。


  3.项目经费保障。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应根据检察院实有人数、办案个数以及承担的工作任务情况,予以核定。建议在项目经费保障中,适当向办案经费倾斜,提高办案经费下拨指标比例,适当缩减装备经费指标,这样可以缓解基层院办案经费的不足,也可以解决采购难的问题,又不会增加财政负担。


  4、改革后,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应以不低于改革前年度经费保障水平为准。


  (四)关于赃款赃物问题


  建议县级检察院追缴的赃款赃物,统一上缴省级国库管理,并按一定比例返还。目前县检察院对于追缴的赃款等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于检察院案款移送的问题,建议设立专户,这样既简化了手续,也方便案款移送法院。



【作者简介】

吴远平,单位为安徽省休宁县检察院;孙雪英,单位为安徽省休宁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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