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XX,上海XX律师。
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XX公司与被告上海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XX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XX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