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A为新车办理了交强险、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有效期一年。
去年12月的一天,A的小舅子B向他借车外出办事,不料途中出了车祸,事故造成行人C死亡。
事发后,A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死亡赔偿金11万元、医疗费4679元的理赔责任。
保险公司在理赔调查过程发现,B的驾驶证未在有效期前进行年审,是失效的驾驶证,B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驾驶机动车,应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赔付。
此外,保险公司在与A签订的车保系列产品保单上明确注明“驾驶人的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驾驶人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保险人不负赔偿”,A本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该仔细阅读。
难道驾驶证没及时年审,就没有了驾驶资格?A对此提出了异议,同时他指出,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并没有尽到说明义务。于是,他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到某区人民法院。
格式声明不能免除说明义务
后来,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支持了A的诉讼请求
法官认为,双方签订的交强险保险单上,虽然载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是原告作为不具备保险专业知识的普通人,难以从合同条文的字面表述中,推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包含了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驾驶人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等情形。
而依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公司不能以事先拟制的并统一使用的格式保险单中声明“已向本人作了明确说明”来免除自己的说明义务。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 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同时也提醒我们,开车时除了要遵守道路交通各项规定外,千万不要忘记了按规定及时给驾照进行年审。而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时也应该尽到说明义务,以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