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公司的股权进行转让过程中,受让方最担心的是公司的负债很大,导致受让股权后,自己利益受损,但是股权转让协议已经完成。那么如何最大限度的保护受让方的权益呢?
是否单纯的约定,如日后目标公司出现债务由转让方进行承担呢?这种约定有效吗?
笔者认为,上述约定是无效的,因为,目标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法人以其资产,独自对外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不能因为约定,就让股东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如何进行风险防范呢?
笔者认为,股权进行转让过程中,双方可以约定,双方基于公司在某个时点的财产状况(包括资产、负债是多少)才约定股权转让款是多少,否则如果日后发现财产状况小于多少,则股权转让协议属于显失公平,受让方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撤销本协议,协议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样就能保护受让方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