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所被出卖,对此各方各执一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2010年6月20日,报纸上刊登了““会所”遭出售业主联名追讨”,主要内容为:在宣武区常青藤小区的“会所”( 位于小区北大门东侧的13号楼是他们的“会所),被开发商卖给了一家银行做公寓楼,小区业主随即发动联名签字,以期追回“会所”。
对此,各方各执一词。
业主认为:买房时开发商承诺说13号楼是会所,至今还保存着关于会所的宣传资料。
购买该“会所”的银行营业管理部一负责人称,买房时开发商有产权证,应该不会有问题。”
市规划委回应称,该小区13号楼规划为“配套公建”。
该小区物业负责人向记者出示了关于13号楼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预售证中,13号楼以“配套公建”的性质被销售。
二、律师时评
1、“配套公建”应该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根据建设部的规定,“配套公建”应该是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简称。具体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9类设施。顾名思义,既然是公告服务设施,就应该是为全体公众---业主服务的,故“配套公建”应该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2、开发商如果将不属于自己名下的财产出售给他人,属于无权处分,未经过业主的追认,不发生效力。
既然“会所”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对于会所就不享有权利,无权处分会所,应该将会所返还给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