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相关案件时,我在相关网站上查阅了大量的与 “信用卡诈骗罪”相关的判决书,发现被判“信用卡诈骗罪”的被告人多数属于以下这两种情况之一:
1、信用卡透支后不按时还款,“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
2、捡到别人遗失的信用卡,一时贪心冒用或套现的。
第二种情况大家比较容易理解,捡到别人的卡、盗用了别人的钱,肯定是违法或犯罪行为,一般人不会去冒这个险。但是第一种情况,有很多人认为,不就是欠债不还么,大不了被银行起诉还钱嘛,怎么会与“犯罪”扯上关系?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该条规定的前三种情形,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之行为,一般人根据生活经验即可判断是属于涉嫌犯罪的行为;但是有许多人却不知道法律是如何认定第四种情形“恶意透支”行为的,导致触犯了《刑法》,遭受了牢狱之灾。根据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可以看出,构成“恶意透支”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
3、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
通常,在持卡人未按时还款之后,银行会给予多次书面或者电话通知催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持卡人,几乎都存在上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六种情形之一,就可以被认定为“恶意透支”行为。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就达到了《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最低定罪标准,银行会直接报警处理。公安机关在掌握了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之后,就会将持卡人刑事拘留,并进入相应的司法程序。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何为“情节轻微”或者“显著轻微”就不是律师能够断言的范畴了,一旦进入司法程序,想要免除处罚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是很难的。
因此,千万不要心存侥幸,认为欠银行的钱不还,后果只是“大不了被银行起诉还钱”而已。银行一生气,后果很严重,有可能招致牢狱之灾。赵律师在此奉劝各位朋友:信用卡透支,量力而行;如果确因意外情况而无法按时还款,可以先找亲友借钱并及时向银行还款,然后再灵活处理与亲友之间的借贷事宜,这样既不会影响个人征信,也可避免犯罪之虞。
(作者:赵蓓律师 咨询电话:18217088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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