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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常识之二----排除犯罪的事由

发布者:那利鹏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3349人看过

排除犯罪的事由

    1、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特征:

    (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具有防卫意识;

    (4)针对不法侵害本人进行防卫;

    (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的条件:

    (1)合法的权益面临现实的危险;

    (2)危险正在发生;

    (3)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

    (4)具有避险意识;

    (5)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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