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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常识之一----故意犯罪的几种形态

发布者:那利鹏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3385人看过

    故意犯罪的几种形态

    1、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

    特征:(1)主观上为了犯罪;(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特征:(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2)犯罪未得逞;(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特征:

    (1) 中止的及时性。这是指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过程中,犯罪一旦既遂,便没有中止可言。

    (2) 中止的自动性。这是指犯罪分子在自己认为有可能将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况下,出于本人意愿而自动地放弃了犯罪,

    (3) 中止的有效性。这是指在犯罪完成以前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4)中止的客观性。中止不只是一种内心状态的转变,还要求客观上有中止行为。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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