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左诚律师接到法律咨询,王先生说找一个不熟悉的供应商拿了一批进口材料,订金都给了,但是供应商后来以清关有困难为由,告诉他没货。王先生的厂错过了生产新产品的关键时机,导致海外订单没办法按时交付,损失惨重。更令王先生气愤的是,这批材料转而就落入了其竞争对手的手中,原来是供应商跟王先生签了合同后,王先生的竞争者愿意以更高价购买这批材料。王先生大叹所托非人,遂向笔者咨询可否诉讼要求追回这批材料的所有权或要求合理的赔偿。
这是一个典型的多重买卖问题。多重买卖现象自古有之,在价格发生波动时,尤为常见。原因多数出在出卖人图谋一己之利而不顾信誉、不守信用。一句话,该行为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最直接的违背。这么不公平的事情,大家以为法律一定会有公正的裁决。但是实际上,一直以来,我国法律对于此类行为缺乏应有的规制,合同法也没有设置任何条款对此进行规范和调整。
那么如何预防多重买卖的悲剧发生在自己身上,遇到这种情况以后,又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呢?
左诚律师给你详细解答。
多重买卖的买方,无论是先签合同的,还是后签合同的,只要不知道卖方的一物多卖行为,都是被无良卖方欺骗的受害者。
首先我们看一下货物到底归谁的问题:
1.如果货物你已经拿到手了,那么无论你是先签合同还是后签合同,货物都是归你的;
2.货物还在卖家手上,两个买家都没拿到货。那么谁先付了价款,货物就归谁;
3.都没付钱的,货物归先签合同的买方。
那么最后没有拿到货的买家,是不是就得承受赔了夫人又折兵的后果呢?当然不是。没有拿到货的买家可依《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以履行合同违约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依《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请求解除合同,并就合同未履行遭受的损失向出卖人要求赔偿。也就是说,追回货物虽然不现实,但是要求赔偿并且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是完全合理的。所以在签买卖合同的时候,把违约责任说清楚,就是非常重要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