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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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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亚敏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6日|分类:婚姻家庭 |3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普少民初字第188号 原告周某X,女,198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X与被告何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A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X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告C及其委托代理人D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双方于2006年2月18日登记结婚,2007年2月23日生育一女何某某,婚后双方经常为经济问题争吵,2013年8月双方分居至今,期间女儿A一直随原告生活,被告未支付相应抚养费,现双方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A辩称,婚后双方感情很好,不认可与原告分居,双方主要矛盾源自原告父亲,但考虑到孩子尚小,由父母共同抚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双方应当继续维持婚姻关系,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4年相识并自由恋爱,2006年2月18日登记结婚,2007年2月23日生育一女何某某,婚初夫妻关系尚可,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原、被告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属自主婚姻,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共同生活,组建了家庭,生育了女儿,建立了应有的夫妻感情,双方应予珍惜,当然,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矛盾在所难免,双方都应该以宽容之心相待,多些理解,多些关爱,以利于化解夫妻矛盾,改善夫妻关系,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虽坚持离婚,但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难以支持原告的离婚请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对原告AX要求与被告何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B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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