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会丽律师团队 时间:2019年08月15日 26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原告殷某与被告王某与2011年6月自行相识、恋爱,2012年1月9日登记结婚,2013年生育一子。婚初,夫妻关系尚可,后因琐事致夫妻关系产生不睦,2015年原告离家,双方开始分居。2015年7月,原告殷某曾起诉离婚,被判决不予准许。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我方当事人王某离婚,儿子随原告生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被告协议离婚。
案件感悟:
法院对离婚案件的调解结果主要有三种,一是双方和好达成协议,原告撤诉;二是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三是调解不成,法院进入判决。一些夫妻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都较好,一时冲动诉请离婚,经过法院调解双方和好,促使婚姻向美好的方向发展,降低离婚率。对于那些不能和好如初的婚姻,不一定非要通过判决离婚,可以通过调解协议离婚,判决离婚相对于调解离婚来书有较多弊端,容易计划双方矛盾,造成日后执行财产难、探望子女难等一系列问题,而调解协议尊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就可避免这些问题。并且,调解应当贯穿始终,不受诉前庭审调解的限制,发现转机即可调解,促使案件尽量达到当事人想要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