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会丽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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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公司与无锡市XX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发布者:赵会丽律师团队 时间:2020年08月20日 14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执行上海XX公司与无锡市XX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无锡市XX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虹民二(商)初字第1776号民事判决,返还申请执行人上海XX公司货运代理费277,815元;支付申请执行人以77,81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从2015年8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支付申请执行人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5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支付受理费2,860.02元,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也未予报告。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也将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赵会丽律师团由上海律政网律师团队主办,由上海百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赵会丽律师、郝武强律师组建,我们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优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黄浦区
  • 执业单位: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8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