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会丽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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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与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发布者:赵会丽律师团队 时间:2019年08月15日 22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钱某与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钱某(男)与被告郭某(女)二人于2008年8月8日结婚。2009年9月7日产下一子。钱某于婚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购买房屋一套。婚后,郭某要求在房屋上加上名,成为共有人。钱某予以同意。2014年8月29日,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夫妻共同所有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的房产所有权归男方所有,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两个月内办理,女方必须协助男方办理变更登记的一切手续。但郭某却怠于履行离婚协议约定义务。故委托我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房屋归钱某所有,郭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上海市浦东新区的房屋归钱某所有,郭某协助钱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郭某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中未发现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离婚协议有效,房屋归原告钱某。

二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双方明确合意,应当真实有效,对双方具备约束力。现婚姻关系已解除应当履行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房产归钱某所有,郭某履行协助义务。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

 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案件感悟:

离婚协议不同于普通的合同关系,是涉及夫妻关系的特殊协议。离婚协议的效力不但要具有一般协议的有效要件,还需具备登记机关的相关手续这一特定的形式要件才能够发生法律效力,属于一种附生效条件的合同。离婚协议的当事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都应按照双方的协议履行义务。若离婚后一年内一方就协议中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审理;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该案中,双方已经登记离婚且订立离婚协议时并不存在胁迫、欺诈等情形,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被告有义务按照离婚协议协助原告办理房产变更登记的一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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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上海-黄浦区
  • 执业单位: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8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