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会丽律师团队
赵会丽律师团队
综合评分:
5.0
(来自185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上海-黄浦区专职律师执业10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A与B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赵会丽律师团队 时间:2020年07月06日 4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9)台温溪商初字第395号 原告:A, 市XX143号, 委托代理人:A, 住温岭市XX, 被告:A, XXB区26号, 原告A与被告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 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A适用简易程 序于2009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原告委托代理人A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经本院合法 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A起诉称:被告因资金周转所需,于2009年10月 26日向原告借款7500元,口头约定半个月内偿还,并出具借条XX一份,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原告 借款75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原告A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当庭宣读和出示了如下证 据: 1、协助查询户籍函一份,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2、借条一份,证明被告A向原告B借款7500元 的事实, 被告A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递交证据,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A当庭出示的协助查询户籍函 及借条各一份,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对所要证明的对象具有 证明力,被告A在本院在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 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后,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反驳证据, 又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已自动放弃了质证和抗辩的权利, 故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因资金周转所需,于2009年10月26日向原告借款7500 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 本院认为,被告A向原告B借款事实清楚,证据 充分,被告A应当及时归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500 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 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A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 告B借款7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 数额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 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台州市XX支行,帐号: 900101040003235,执收单位代码:030101),预交案件受理 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仍未交 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林昂扬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洁
赵会丽律师团由上海律政网律师团队主办,由上海百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赵会丽律师、郝武强律师组建,我们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优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黄浦区
  • 执业单位: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8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