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会丽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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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公司与A、B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赵会丽律师团队 时间:2020年07月06日 2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XX公司与A、B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XX0112民初4178号 原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A,经理, 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被告A,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X公司与被告A、B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XX公司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B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赵会丽律师团由上海律政网律师团队主办,由上海百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赵会丽律师、郝武强律师组建,我们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优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黄浦区
  • 执业单位: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8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