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会丽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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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赵会丽律师团队 时间:2020年07月06日 3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C(民)初字第7399号 原告金某X,女,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X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A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X诉称,原被告婚前关系一般,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孩子教育及其他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双方已经分居,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A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婚前及婚后感情一直较好,近年来,因被告反对原告经常出去打牌致双方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认为双方是有感情基础的,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于2013年1月8日登记结婚,2014年4月8日生育一女金某乙,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因故产生矛盾,2015年7月双方分居至今,原告现诉至本院,作如上诉请,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扶持、互谅互爱,正确处理好各种家庭矛盾,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因故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出现隔阂,但感情并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现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告亦应当本着夫妻和睦的原则,给予双方和好的机会,原告一味坚持离婚,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 原告AX要求与被告B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B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赵会丽律师团由上海律政网律师团队主办,由上海百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赵会丽律师、郝武强律师组建,我们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优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黄浦区
  • 执业单位: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8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