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X公司与被告上海XX公司、卞XX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1,819,539.4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上海XX公司、卞XX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1,819,539.4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