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阙XX因与被上诉人闫X、被上诉人沈XX、被上诉人昆山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9民初13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阙XX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上诉人阙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阙XX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125元,由上诉人阙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