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就是开战、细节决定成败
兵者不利之器,君子慎用之。对于一个案子来说,最好的结局就是和解,但是现实往往没有那么丰满,不得已还得开庭作战。中国作为大陆法系,庭审并没英美法系那么精彩,律师的发言,只有当事人能够感同身受,局外人往往体会不到什么惊心动魄。
然而,真正的开庭就是一场真正的没有硝烟的战斗。往往抓住一个破绽就能克敌制胜。年前我办理了两个案子,一个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是工伤的。这两个案子均是抓住了对方证据中的一个小小细节,成功推翻证据。
其中,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案子,被告主张,原告的行为违反了其公司按照民主议定程序并且已经经过公示的规章制度,因此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合法的。随后规章制度提交,我看了开头第一句话:“本规章制度依据《劳务派遣暂行条例》制定”,最后一句话是:“本规章制度于2011年1月5日制定并生效。”落款是2011年1月5日。大家看出什么问题吗?当时我就指出《劳务派遣暂行条例》是2014年制定的,被告提交的规章制度是2011年制定的,却援引了2014年行政法规,明显是伪造的。这个被告无论如何也不可能作出合理的解释的,没有合法的规章制度,那么依据规章制度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毫无疑问就是违法的。
第二个案子,是一个工伤案,这个案子其中一个争议焦点问题,就是入职的时间和工资的发放问题。被告方提交的工资发放表整体前移了一个月,被告将工资表递交以后,我仔细的看了工资表,看出了证据中的一个小瑕疵,被告提交的工资表是2018年7月到12月的,但是在个人所得税一栏,原告的个人所得税7月8月均是按照3500元为起点扣除,而到了9月份,工资差不多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突然降低,我一计算是按照5000元为起点扣除的,而按照规定,个人所得税的提高征缴数额是在2018年10月份开始的,我抓住了这个疑点,当即推翻了被告的该份证据,取得了对我方有利的效果。 从业十多年,开了大大小小800多个庭,直到现在仍然是战战兢兢、如履薄冰,因为开庭时有可能一个错误,都会导致万劫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