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广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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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抗辩胜诉!看销售方如何突破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指控

发布者:秦广杰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08日 424人看过 举报

2026-04-08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概述

  原告A公司系“便携可充式喷液瓶”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认为被告XX公司、C包装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自装式香水瓶”侵害其涉案专利权,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销毁相关产品及设备、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秦XX律师作为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被告C包装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经查,原告涉案专利现处于有效期,其本案主张保护权利要求1、2、4;被告XX公司确系涉案香水瓶销售方,该产品由被告C包装公司代工生产,公证处已对XX公司网站销售行为及购买过程进行公证保全。经产品比对,涉案香水瓶的核心结构与涉案专利相近,但在排气结构与外壳的配合上存在差异,且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曾作出无效宣告审查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有效并对专利技术特征作出相关限定。

  本案争议焦点:

  涉案“自装式香水瓶”是否全面覆盖原告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2、4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是否构成专利侵权;

  若涉案产品被认定为侵权产品,被告XX公司作为销售方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被告是否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判决结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二中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法院认为,原告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经无效宣告审查决定限定了“外壳与排气结构配合,喷液时外壳对排气结构瞬时密封以利液体喷出”的技术特征,而涉案产品的外壳不具备该特征,未全部覆盖专利必要技术特征,故未构成专利侵权。

  律师在案件中的作用:

  秦XX律师作为被告XX公司的代理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的维权与抗辩作用:

  精准抗辩侵权核心要件:律师紧扣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的“全面覆盖原则”,指出涉案产品缺少专利权利要求中外壳与排气结构配合的关键技术特征,未覆盖专利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从根本上否定侵权成立的前提;

  明确销售方责任抗辩思路:律师提前提出若产品被认定侵权,XX公司作为销售方无主观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抗辩主张,为案件抗辩构建了双层防线;

  厘清主体责任边界:律师明确XX公司仅为涉案产品销售方,产品制造主体为C包装公司,否定了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的主张,精准界定当事人的责任边界,维护了XX公司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建议与意见:

  市场主体经营中强化专利合规审查:企业作为产品销售方,在采购、销售产品前,应要求生产方提供产品相关的专利权属、不侵权证明等材料,对产品技术方案进行专利检索和比对,避免销售涉嫌专利侵权的产品,从源头降低侵权风险;

  专利侵权抗辩紧扣“全面覆盖原则”: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的核心是“全面覆盖原则”,即被控侵权产品需覆盖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才构成侵权。被控方应诉时,应重点比对产品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精准找出未覆盖的技术特征,是抗辩侵权成立的关键;

  重视专利无效审查决定的证据效力: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会对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作出明确限定,该文件是专利侵权案件中认定专利保护范围的重要依据,应诉方应及时调取并运用该证据,界定专利的真实保护边界;

  销售方留存合法来源证据:产品销售方应妥善留存采购合同、进货凭证、付款记录等证据,若不慎销售侵权产品,可依据《专利法》相关规定,以“不知道是侵权产品且能证明产品合法来源”为由,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

  涉案当事人应积极应诉:本案中C包装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丧失了举证、抗辩的权利,可能面临不利的实体裁判。市场主体涉诉后,应积极到庭参与诉讼,委托专业律师梳理案件事实、提出合法抗辩主张,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秦广杰,知识产权律师,专利代理师。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专业。就职于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擅长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著作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海淀区
  • 执业单位: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101201010306830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反不正当竞争、债权债务、侵权
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
11101201010306830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反不正当竞争、债权债务、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