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广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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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似商标 + 字号混用构成侵权,这类 “搭便车” 行为要担责!

发布者:秦广杰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07日 252人看过 举报

2026-04-07

律师观点分析

  秦广杰律师代理上海某知名饮料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常州某食品有限公司、上海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王某、宿迁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被告)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经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25年6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四被告相关侵权行为被认定成立,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一、案情概述
  甲公司成立于2003年,是饮用水、饮料行业知名企业,依法享有第10**627号、第141**08号、第22**6971号“YZ”注册商标专用权,“YZ”品牌盐汽水在长三角地区尤其是上海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四被告中,常州申甲公司、上海申甲公司均由王某实际控制,两公司不仅将与“YZ”高度近似的“某”作为企业字号,还生产、销售标注“某”标识的盐汽水、西柚汁等饮品,王某还曾申请注册多个“某”系列商标(后多数被宣告无效)。甲公司认为四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委托秦广杰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46万余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被告则辩称“某”与“YZ”无关联、未造成混淆,且其使用的是自有注册商标,不构成侵权。
  二、本案核心争议焦点
  四被告在饮品上使用“某”文字的行为,是否侵犯甲公司的“YZ”注册商标专用权;
  常州申甲公司、上海申甲公司将“YZ”作为企业字号使用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若构成侵权,四被告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尤其是王某、宿迁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是否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法院一审判决结果
  常州申甲公司、上海申甲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停止使用以“YZ”为字号的企业名称;
  上述两公司停止侵害甲公司涉案三项“YZ”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上述两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王某作为上述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股东,因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对50万元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驳回甲公司要求被告刊登致歉信、宿迁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等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11.88元,由常州申甲公司、上海申甲公司、王某负担6039.30元,甲公司负担2972.58元。
  四、律师在案件中的核心作用
  证据梳理与举证:秦广杰律师团队全面梳理案件证据,提交了甲公司商标注册证、品牌知名度证据(荣誉、宣传合同、市场占有率报告等)、被告侵权证据(公证书、商品对比图、被告销售数据等)、维权合理开支证据(律师费、公证费发票等),形成完整证据链,充分证明了甲公司的商标权利、品牌知名度及被告的侵权事实,且针对被告的质证意见,有效举证反驳,确保关键证据被法院采纳。
  法律主张与辩论:紧扣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明确提出被告“某”标识与“YZ”商标构成近似、企业字号使用构成混淆、被告具有明显侵权恶意等核心法律主张;在庭审中,针对被告的抗辩理由逐一反驳,清晰论证被告行为符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为法院认定侵权事实奠定坚实法律基础。
  责任主张与维权:结合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连带责任规定,主张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合理主张赔偿数额及维权合理开支,最大程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支持了核心的赔偿及连带责任主张。
  五、案件普法建议与意见
  企业商标与字号保护: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应及时注册核心商标并进行全类保护,同时注重企业字号与商标的协同保护,发现他人将自身知名商标作为字号使用或注册近似商标时,及时通过商标异议、无效宣告、民事诉讼等方式维权,防止“傍名牌”行为稀释品牌价值。
  市场经营需恪守诚信:经营者从事市场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他人知名品牌的商誉“搭便车”,切勿注册、使用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的标识或字号,即便申请了相关商标,若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构成近似且易造成混淆,该商标仍可能被宣告无效,其使用行为仍会被认定为侵权。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风险防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严格区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建立独立的财务制度,保留完整的财务账册、审计报告等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否则将面临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侵权维权需注重证据留存: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后,应及时通过公证、时间戳等方式固定侵权证据,同时妥善留存维权过程中产生的律师费、公证费、调查费等票据,上述合理开支可依法要求侵权人赔偿,充分的证据是维权成功的关键。
  商标使用应遵循规范原则:商标注册人应在核定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不得超出核定范围使用,亦不得擅自改变商标标识,否则其使用行为将不被认定为合法的商标使用,无法以此对抗他人的侵权主张。

秦广杰,知识产权律师,专利代理师。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专业。就职于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擅长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著作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海淀区
  • 执业单位: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101201010306830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反不正当竞争、债权债务、侵权
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
11101201010306830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反不正当竞争、债权债务、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