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前言
袭警罪高发的两类人群:一类是酒后,喝多了、断片了、飘了。先跟周围人起了冲突,有人报警,警察出警后在执勤过程中,或是强制当事人醒酒过程中,被当事人暴力袭击,涉嫌了袭警罪;而另一类则是心里有某些疾病,抑郁症、躁郁症、狂躁症患者。行为有时不受自己控制,张律师就办过一起案件,因当事人患有严重抑郁症,要跳楼自杀,邻居报警,警察出警到该女子家中,该女子对着进门的警察就是一记扫堂腿,当时是2021年3月,袭警罪刚出台,正是严打之时,后该女子被判处缓刑。 第二部分:案情
本案案情是上述第一类情况,当事人在酒后断片,打车时先与出租车司机发生了冲突,砸坏了出租车部分物品,随后当事人酒后昏厥倒在玻璃碎片上。出租车司机报警,警察出警后想拉起当事人,当事人在意识完全不清醒的状态下对警察实施了推搡、撞击行为。后因袭警罪被刑事拘留。不一样的是,当事人在此之前有过两次寻衅滋事的行政拘留劣迹,和一次因打架斗殴的行政处罚劣迹。所以让律师争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工作,变得尤为艰难。 第三部分:观点
张露律师认为: 首先,关于袭警罪中“暴力袭击”的认定,应区分当事人的本能反应与主动攻击之间的本质差别。 当事人行为发生是在喝酒断片后,执法人在执法过程中出于人的本能而实施的摆脱、挣扎、反抗行为,即使与警察有轻微的肢体冲突和拉扯,有一般的推搡行为或是抱身体行为,我认为不属于“暴力袭击”的范围。这些没有主动与警察对抗、或者以暴力方式攻击警察的行为,在警察鉴定无伤情的情况下,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更为恰当。 其次,关于“暴力袭击”警察的主观故意,在袭警罪案件中应慎重考量。 一般来说,实施暴力袭击时客观行为以及行为环境通常可以反推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或主观方面。而在一起发生于凌晨、且喝酒到断片的行为人来说,本就与出租车司机发生了冲突,在此时行为人的精神状态已经是不正常的、不清醒的、不理智的,对于当时民警正在执行职务的不配合或者有所反抗,均是出于无意识的挣脱、摆脱,而非主动去攻击的行为。故,在当时行为人的主观上心理状态并非出于清醒意识下的故意而为,更多地是被动与无知的反抗。 最后,袭警罪能否适用刑事和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中规定:袭警罪依法不适用于刑事和解。但是对于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应酌情从宽处理。这个规定很微妙,一方面说不适用刑事和解,一方面又说取得被害人谅解后酌情从宽处理。这就使得实务办案中存在这么一种情况:受伤民警最多可以表示口头谅解行为人,但是无法出具书面谅解书。而在检察院审查批捕时、或是审查起诉阶段,有的检察官会与受害民警进行沟通核实,有的检察官只看案卷材料里有没有谅解书。而这一纸谅解又何谈容易呢?甚至在很多小城市,因当事人想获取这一纸谅解,付出了高昂的代价... 第四部分:细节
(此图为本案件的案件进展记录) 在办理每一起刑事案件时,我的办案习惯都会详细做好每天的工作记录,与案件进展情况,这样在同时处理很多案件时不会忘记案件程序,在最关键的时间点与公检法沟通法律意见,在本案当中也不例外。除此之外,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期限只有7天,遇到周六日一般都会提前到周五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这样满打满算律师这个期间的办案时间也只有5天。 在这珍贵的、宝贵的、重要的时间节点里,我们辩护律师能做的最重要的事莫过于递交专业的法律意见,本案中我分别递交了《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与《不予批捕补充意见书》,两份法律意见书加起来近50页。对于检察官来说,一份厚厚的法律意见书递交到他手里,从心里来说他应该对辩护人是尊重的。这是每一位辩护律师对待案件,对待公检法应有的基本的执业态度---认真负责。随后,每天我都会与检察官进行电话沟通,强化我的法律意见,找到一些新的辩护点,去通过事实和法律、情理和法理打动检察官。 第五部分:结果
从我介入本起案件,到当事人被取保候审,用了10天的时间。 以上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欢迎大家批评指正,多多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