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本案当事人Z是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湖南人,现居住于北京通州区,案发前系某创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其本身患有多种心理疾病,时常情绪失控,做出异于常人的举动。当事人Z与受害人M所在公司的股权纠纷多年未妥善解决,2023年4月15日下午,当事人Z带领证人G前往海淀区某科技有限公司欲协商相关业务,进入该公司后,当事人Z指使证人G将受害人M放置于公司办公桌上的一台联想牌ThinkBook14型笔记本电脑装入背包并带离至其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住所。经鉴定,涉案电脑价值人民币4032元,当事人Z于2023年4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案难点
1.当事人由于患多种心理疾病的原因,并不能完全配合。 2.涉案金额较大。 律师努力
1.接受委托后律师详细查阅案卷,对案件事实进行充分的了解; 2.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和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 3.和检察官多次进行详细沟通; 4.多次给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 案件结果
经过多次与检察官专业沟通后,办案机关最终采纳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起诉。 延展思考——“病理性盗窃”
本案件呢,根据当事人家属反映的情况,当事人自大学起便患有双相情感障碍、重度焦虑症等心理疾病,需定期前往心理门诊问诊,情况严重时需要住院治疗,当事人创业多年,加之疫情对公司的影响,近一段时间精神压力较大,并且出现了一些较为反常的言行举止。当事人也向辩护人表示“想不明白自己的动机,为什么要盗窃受害人的电脑,为什么会有这样的举动......” 顺便给大家科普一种心理疾病——“病理性盗窃”,即俗称的“盗窃癖”。“有这样一种人,他们家庭条件并不差,有的甚至还很有钱,但却经常到商场或者超市偷东西,所偷的东西也不值钱,屡被抓又屡犯,这种人就是典型的"病理性偷窃"。 从司法实践看,“病理性盗窃”案件有一些不同于一般盗窃案件的特点:第一,犯罪嫌疑人一般具有正当的工作与稳定的收入,生活无忧,而且个别案例中的犯罪嫌疑人还是当地知名人士,社会地位较高;第二,犯罪嫌疑人难以控制自己的行为,见到他人物品时情不自禁想窃取,盗窃成瘾;第三,被盗物品多样,不仅有价值较高的物品,还包括一般的生活用品、衣物,此外,有些犯罪嫌疑人盗窃成功后不会使用或出卖窃得的物品,而是将物品摆放在一起欣赏。因此,这种盗窃的社会危害性比一般盗窃行为要低。 那么,对这种特殊的盗窃,是否也可以作出特殊处理呢?据了解,类似于病理性盗窃,更为常见的是病理性醉酒。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而刑法理论一般认为,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醉酒人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既然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任何意识,所以不能认定为犯罪。但是,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存在病理性醉酒,故意饮酒后犯罪的,仍然构成犯罪。 在目前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对于病理性盗窃,法律中并没有作出特殊的规定。如果从犯罪构成要件看,将病理性盗窃与普通盗窃行为一并认定为盗窃罪并无不妥。事实上,刑事责任能力指的是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精神病人也只有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才不负刑事责任。 对病理性盗窃的法律制裁,可以进一步明确相关条文,尤其是进一步完善相关司法鉴定程序,这样既能给这些“病患”以改过自新的机会,也能防止个别人利用法律漏洞规避法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