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股东出资纠纷的案件中,最常见的情形是股东抽逃出资之行为。下面几期节目钟律师想为大家梳理一下,股东抽逃出资常见的几种方式。 第四种,股东对公司有债权或者公司净资产远超注册资本时,股东将注册资本取回。这种股东的说法可以说是一本正经的胡说八道。 今天的法律故事来自(2018)最高法民申1654号裁定书 基本案情
张某是某公司股东,在公司增资完成后,其马上将自己的增资款项转至自己名下。后该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张某在法庭上辩称,自己对公司存在债权,但是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随后,张某主张,其在公司的投资净额远超过自己应缴纳的注册资本。 最高法院给出了解释
资本维持不变是股东的法定义务,股东对公司除缴纳注册资本以外的投资可能涉及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并不能当然以投资替代注册资本的缴纳,且即使股东对公司享有债权也不意味着可以任意将注册资本取回,如公司同意以债权抵顶股东出资,应按照公司法定程序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股东不能因对公司享有债权而擅自决定以债权抵顶出资。 借此机会,钟律师想和大家普及一下什么是公司的资本三原则。 在经济学中,公司资本有三个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公司在设立时,应在章程中载明的公司资本确定的总额 2.资本维持原则:也叫做充实原则。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当保持与其注册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3.资本不变原则:公司资本总额而一旦确认,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动。 于股东而言,遵守公司章程,按其认缴的出资额或所认购的股份金额,依约定期限向公司交纳股款并不得抽回出资是股东向公司负有的基本义务,也是资本维持原则的内在要求。